入库编号
2025-09-2-158-002
案例名称
景德镇市耘某瓷文化有限公司诉景德镇溪某陶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采用传统元素创作的二方连续装饰图案作品的独创性及侵权对比认定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
传统纹饰元素
实质性相似
保护时间认定
基本案情
景德镇市耘某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某公司)诉称:其为“绽放(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图案可用于盖碗茶杯的设计和装饰。2019年3月,其发现景德镇溪某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某公司)在天猫商城中销售带有案涉作品图案的茶具,且售价和销量较高,该行为侵犯了耘某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
溪某公司辩称:耘某公司作品登记证书中的图案不具有独创性,不满足著作权保护条件;案外人景德镇市玉某瓷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一款花色与耘某公司登记图案一致,且溪某公司涉案产品的上架时间早于耘某公司作品登记日期;耘某公司主张的损失及费用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江西省版权局就案涉作品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绽放(图案)”,作品类别为美术,作者为卢某,著作权人为耘某公司,创作完成日期为2016年3月1日。作品图案由花朵、枝茎元素组成二方连续装饰图案,附着于盖碗、杯身等部位。
2019年3月13日,耘某公司代理人在溪某公司运营的网店购买涉案商品,并经公证机关对购买、收货及商品实物进行公证。涉案商品为盖碗及主人杯,装饰图案为花朵、枝茎元素组成的二方连续装饰图案。溪某公司认可涉案商品系其销售。
另查明,案外人景德镇市玉某瓷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赣0203知民初209号民事判决,驳回耘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耘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赣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绽放”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是溪某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关于独创性问题,法院认为,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涉案作品虽来源于传统缠枝纹等元素,但设计者通过对传统元素进行挑选、变换,并配以特定色彩组合,整体构图体现了设计者自身的个性印记,具有一定智力创造高度,符合独创性要求。
关于侵权比对问题,法院指出,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遵循自愿原则,作品登记证书不足以单独证明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真实性。在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结合作品公开发表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权利基础。
同时,在判断采用传统纹饰元素创作的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更加注重细节层面的比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在缠枝纹、花朵样式、形态及整体布局等方面,与案涉作品存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要旨
采用传统二方连续装饰图案创作的美术作品,若整体构图体现设计者独特的智力选择和判断,达到一定智力创造高度,仍可认定具有独创性。在侵权比对中,应综合考量传统元素所占比例、组合方式及细节差异。如被诉侵权产品在形态、细节及布局上存在区别的,不应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7条
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3知民初209号民事判决
二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
(民三庭)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明确了传统元素再创作在著作权法上的评价路径。法院首先区分了传统文化素材的公共属性与具体表达形式的独创性判断,强调不能因作品取材于传统元素,便当然否定其受保护的可能性。
在独创性判断层面,裁判逻辑的核心在于设计者是否通过对传统纹饰进行选择、重组与个性化表达,从而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整体构图。只要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独立智力判断和创造性取舍,即便其基本元素源自传统文化,仍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侵权比对方面,法院并未停留在题材或风格层面的抽象比较,而是将审查重点放在具体表达细节之上。当作品大量使用行业内常见的传统纹饰时,侵权判断应当采取更为审慎的标准,通过对纹样形态、组合方式、布局结构等细节差异进行比对,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法院对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作出理性限定,明确登记并不当然证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权利人在主张权属和侵权时,仍需通过创作过程、发表时间及在先使用情况等证据,夯实权利基础。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及文创产品领域具有直接参考意义。一方面,创作者在利用传统元素进行再创作时,应注重形成稳定、可识别的个性化表达;另一方面,经营者在使用传统纹样时,也应通过细节差异化设计,降低侵权风险。
总体而言,本案在尊重传统文化公共属性的同时,合理划定了独创表达与公有元素之间的边界,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传统元素著作权保护问题上的审慎和平衡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