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劳动合同不是合法入境通道——组织外籍人员骗取工作签证的刑事定性
外籍人员通过工作签证入境,形式上取得了合法证件,并不当然意味着入境行为具有实质合法性。本案中,行为人利用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合同关系,帮助外籍人员申请工作许可通知、取得Z字工作签证并入境、居留。人民法院认为,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后出入国(边)境的,虽具有形式上的证件外观,但本质上仍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本案对于涉外用工服务、签证代办、人力资源机构以及企业合规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引流”不是天然轻罪——电信诈骗链条中引流人员的共犯认定边界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引流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关键不在于其是否直接骗取财物,而在于是否与上游诈骗团伙存在明确犯意联络,并形成稳定协作分工关系。

财产抵债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的合法性审查: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在涉资管计划资金交易纠纷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申请以流拍财产抵债,并申请将财产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材料明确交易资金的真实来源、证明交易资金的独立性。在审查资产计划合同、业务交易协议、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查明资金的真实来源和独立性,并确

满足权利特定化等生效要件的法定情形下: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单,案外人以其对该存单享有质押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从实现权利质押的法定要素入手,对满足权利特定化、实际占有、债务到期未履行等生效要件的存单,不予执行,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中止执行。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