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5-07-2-476-003
案例名称
贾某珍、张某诉贾某林、贾某琴继承纠纷案
——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关键词
民事
继承
代位继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珍、张某诉称:贾某珍、张某之母贾某华(已于2007年11月13日去世)、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及被继承人贾某根系兄弟姐妹关系。2021年5月6日,被继承人贾某根因病去世,其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留有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X路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一套,未留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两原告与两被告应各自继承涉案房屋25%的份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25%产权份额,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贾某林、贾某琴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贾某根于2021年5月2日去世,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其父亲贾某庭、母亲褚某某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贾某庭、褚某某生前共育有贾某根、贾某琴、贾某林、贾某华、贾某珍五个子女。贾某华于2007年死亡,生前育有一女张某。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有案涉房产一套。
原告贾某珍在被继承人生前曾对其有过关心和照顾,但两被告相较于原告贾某珍,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
案件审理中,原告张某称两被告曾对其母贾某华有所照应,向法院明确表示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由两被告各半继承。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苏0104民初9224号民事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贾某根名下的案涉房产,由原告贾某珍继承20%的产权份额,被告贾某林、贾某琴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贾某根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亦先于其死亡,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依法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贾某根的妹妹贾某华先于其死亡,应由其女儿张某代位继承贾某华的继承份额。因此,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贾某根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综合全案情况,两被告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更多扶养义务,且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原告张某明确表示其应继承的份额由两被告各半继承,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依法确定了案涉房屋的具体继承比例。
裁判要旨
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第1127条、第1128条、第1130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4民初9224号继承纠纷(2021年8月2日)
(民一庭)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价值,在于对第二顺序继承与代位继承规则的系统适用,澄清了实践中对“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常见误解。人民法院通过对法定继承结构的严格推演,明确了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缺位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及其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完整的继承地位。
首先,本案清晰区分了“代位继承”与“当然继承”的适用前提。代位继承并非基于亲疏远近的情感判断,而是严格建立在法定继承顺序和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制度安排。只要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即依法取得代位继承资格。
其次,法院在遗产分配上并未机械适用“均等分配”原则,而是结合扶养事实进行实质调整。民法典明确允许对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本案正是通过对长期照料、操办丧葬等事实的综合考量,体现了继承分配中“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再次,本案对继承人处分自身继承权的效力亦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明确表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分配,属于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法院予以尊重,有助于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继承纠纷。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无配偶、无子女家庭结构下的遗产继承具有高度参考价值。代位继承并非例外规则,而是法定继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准确梳理亲属关系、死亡顺序及扶养事实,是确定继承范围和比例的关键。
整体而言,本案通过规范适用代位继承与扶养多分规则,为类似继承纠纷提供了清晰、可预期的裁判路径,有助于在家庭成员之间实现更加公平、稳定的遗产分配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