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5-07-2-115-002
案例名称
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的适用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解除
先行判决
附随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房地产公司)诉称:2021年10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某房地产公司将江苏省邳州市某建设项目发包给广某建设公司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某建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材料报验、垃圾清运等义务,且擅自停工,导致工期严重延误,项目长期停滞。2024年4月26日,中某房地产公司向广某建设公司送达《关于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函》,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某建设公司擅自停工,延误工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4月26日解除,并要求广某建设公司移交施工资料并配合注销施工许可证。
被告(反诉原告)广某建设公司辩称,其停工行为属于依法办理手续后的合法停工,工程已复工建设,合同不存在解除条件。同时,广某建设公司提起反诉,主张中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支付进度款等违约行为,并于2024年4月28日向中某房地产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主张其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工程款、损失及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自2021年底陆续施工,2024年2月21日停工,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但尚未竣工。双方在合同解除通知往来后,均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及现场剩余材料进行了统计确认。
为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先行民事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施工单位移交施工资料、配合注销施工许可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先行判决作出后,新施工单位进场复工,案涉项目一期顺利交付,二期工程有序推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价款及违约责任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确立了先行判决制度,其目的在于在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先行解决具有独立性和紧迫性的诉讼请求,以实现司法效率与实体公正的平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标的巨大、争点繁多、审理周期较长,具备适用先行判决的现实需求。
结合本案情况,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已具备解除的实质条件。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客观上表明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经丧失。该部分事实清楚,具备先行判决的事实基础。同时,合同解除的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违约责任认定等其他争议在逻辑上具有可分性,不会因先行判决而影响后续实体审理。
此外,案涉工程长期停滞,若不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完成场地与资料交接,将直接影响后续复工、房屋交付及购房者权益。为避免损失持续扩大,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先行判决尽快固定合同关系状态。
在合同解除后,法院进一步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规定,明确施工单位负有移交施工资料、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义务,以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衔接。
裁判要旨
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先行判决条件,通过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履行合同解除后的协助义务,以避免损失扩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56条
一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
(民一庭)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价值,并不在于简单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结果,而在于系统展示了先行判决制度在复杂工程纠纷中的功能定位。法院并未等待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所有争议查清后再作整体裁判,而是将“合同是否继续存在”这一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争议单独抽离出来加以解决。
**先行判决并非对实体争议的提前裁决,而是对已经清楚且具有独立性的法律关系状态进行确认。**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工程长期停工的客观状态亦已形成,合同解除的事实基础相对清晰。在此情形下,如果仍然机械等待全部争议查清,反而可能放任损失持续扩大,背离司法救济的初衷。
从程序结构上看,法院对先行判决适用条件的审查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其并未仅以“案件复杂”为由否定先行判决,而是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诉请是否可分、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三个维度进行实质判断。只要先行处理的诉请不会对后续裁判形成逻辑掣肘,且有助于整体纠纷的实质化解,即具备适用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确认合同解除的同时,并未忽视合同解除后的秩序重建问题。通过明确施工单位移交施工资料、协助办理行政手续的附随义务,裁判不仅解决了合同关系状态问题,也为工程顺利复工扫清了现实障碍。这体现出建设工程案件裁判中对社会效果与交易安全的高度重视。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具有重要提示意义。当工程陷入长期停滞、双方均无继续履行意愿时,纠纷解决的重心不应局限于责任归属的对抗,而应首先考虑如何通过程序性裁判“止损”。先行判决为建设工程纠纷提供了一种以程序推动实体问题解决的有效工具。
总体而言,本案展示了一种兼顾程序理性与现实效率的裁判思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先行判决并非例外手段,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实现多方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选择。**这一裁判路径,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明确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