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并不等于免责——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责任承担规则的再确认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形并不鲜见。部分侵权人或车辆使用人往往试图通过区分“实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的身份,主张责任应当分别承担甚至相互切割。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指出,交强险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属性,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法定保障利益的,应由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该规则作出了清晰、稳定的司法重申。

入库编号
2025-07-2-374-003

案例名称
周某琴诉李某、张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交强险
投保义务人
侵权人
共同赔偿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周某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琴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琴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明,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琴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琴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李某、车主张某明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4万余元。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苏061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一、张某明、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周某琴14万余元。二、驳回周某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苏06民终32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明知案涉机动车存在故障,在车辆送修期间,仍驾驶该车辆行驶到道路上掉头,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并致周某琴损伤,李某系实际侵权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周某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明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系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但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利益,亦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李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因本案受害人周某琴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故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明、李某共同赔偿周某琴的损失,并无不当。李某主张应当区分实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的责任承担,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并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20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1条
(本案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2020年修正)第16条)

一审: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3)苏061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28日)
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6民终3205号民事判决(2023年8月10日)

(民一庭)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对交强险责任承担规则进行再次明确和去误解化。实践中,不少案件当事人误以为交强险责任应当与事故责任比例挂钩,或者认为实际侵权人已经承担侵权责任,投保义务人即可免责。本案对此作出了清晰否定。

首先,裁判再次强调交强险的制度定位。交强险并非以过错为基础的责任保险,而是一种以保障受害人基本损害救济为目的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只要存在未依法投保的情形,且损失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投保义务人即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法院明确区分了“共同赔偿”与“按责分担”的概念。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是并列的赔偿责任,而非依据各自过错比例分配责任。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避免因责任切割而削弱交强险制度对受害人的即时保障功能。

再次,从责任结构看,本案对车辆所有人具有明显警示意义。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并不当然免除所有人作为投保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风险,最终仍可能以共同赔偿的形式回到车主自身。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责任主体确定具有重要指引作用。受害人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同时向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必陷入责任主体区分的程序困境。整体而言,本案通过对交强险责任规则的稳定适用,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也进一步夯实了交强险制度在侵权救济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Share the Post:
Picture of 孙万松律师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