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公开评价服务质量的法律边界——名誉权保护与正当批评的区分标准

在网络平台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消费者通过短视频、社交媒体对商家服务质量作出评价已成为常态。评价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关键不在于商家是否感到“被冒犯”,而在于评价内容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侮辱或诽谤。本案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裁判,明确了消费者正当批评的司法边界,对于平衡名誉权保护与消费者监督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入库编号
2025-07-2-006-001

案例名称
綦江区某修理厂诉张某海名誉权纠纷案
——消费者对商家服务质量客观批评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关键词
民事
名誉权
消费者
商家
服务质量
公开批评
客观评价

基本案情
原告綦江区某修理厂诉称:2023年8月5日,被告张某海在网上下单对其名下汽车进行保养。在保养过程中,由于机油卡尺刻度条掉落,需打开油底壳取出并更换,从而产生额外费用。8月7日,张某海在取车时,因需付款人民币320元(币种下同)而与綦江区某修理厂产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后,张某海支付300元离开。次日,张某海在抖音发布三条视频,其内容中明确提及綦江区某修理厂全名,称该厂弄坏其车辆。綦江区某修理厂认为该视频内容损害了其声誉,影响了生产经营,遂联系张某海删掉视频,张某海拒绝沟通。綦江区某修理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海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綦江区某修理厂经济损失20000元。

张某海辩称:不同意原告綦江区某修理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机油卡尺刻度条掉落是因綦江区某修理厂工人过错行为导致,理应由其承担维修费用,张某海取车时綦江区某修理厂将车辆扣住,要求张某海支付费用,张某海支付费用系出于无奈。张某海发布抖音视频是事实,但系张某海的真实经历,且没有提及綦江区某修理厂全名,也没有歪曲事实,现该三条视频已经删除,客观上没有给綦江区某修理厂造成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5日,张某海到綦江区某修理厂处保养车辆。在车辆保养过程中,綦江区某修理厂工人用力将机油卡尺把手抽出,导致机油卡尺刻度条掉落在发动机油底壳里。后该修理厂工人告知张某海需要拆除油底壳取出机油卡尺刻度条,并称需要收取费用,在张某海未明确表示认可费用标准情况下,该修理厂工人为张某海清洗了油底壳,安装了新的机油卡尺,并对车辆进行了保养。后綦江区某修理厂告知张某海需付款320元,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出警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张某海付款300元后开车离开。次日,张某海通过其在抖音APP注册账号发布了三段视频,视频内容基本描述了争议发生的过程,对綦江区某修理厂行为表达了不满,并提醒他人注意此类情况发生。同时,张某海视频中明确提到该视频并非希望綦江区某修理厂关门停业,只是对该厂工人工作不负责任提出批评。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2023)渝0110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綦江区某修理厂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海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綦江区某修理厂名誉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侵害名誉权需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

从视频内容来看,张某海对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争议发生经过的陈述具有客观依据,并不存在虚构或夸大事实情形,属于对服务质量的客观描述和个人感知,未使用明显侮辱性、诽谤性语言,不应认定其主观存在恶意。

从造成后果看,涉案视频未出现贬损、丑化綦江区某修理厂社会形象的内容,对其社会评价的影响程度较低,不足以认定名誉权受损。

消费者依法享有对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权利,只要不是借机诽谤、诋毁,经营者应当予以合理容忍。

综上,张某海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裁判要旨
消费者有权通过大众媒介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作出客观评价和批评。对于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陈述或批评意见,且不存在侮辱、诽谤等情形的,经营者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第1款

一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0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2023年11月20日)

(民一庭)

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划定了消费者正当评价与名誉权侵权之间的法律边界。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并未因评价发生于网络平台、传播范围较广而当然提高侵权认定标准,而是坚持以事实基础、表达方式与损害结果作为核心判断维度。

从事实基础看,张某海发布的视频内容与车辆保养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情况高度一致,未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评价来源于真实消费经历,是正当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前提条件

从表达方式看,张某海虽对修理厂服务提出批评,但整体表述克制,未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语言,亦未号召他人抵制经营活动,明显区别于情绪化攻击或恶意抹黑。

从损害结果看,相关视频对修理厂社会评价的影响有限,未达到足以引发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程度。名誉权保护并非要求经营者免受一切负面评价,而是防止不当言论造成不正当损害。

对经营者而言,本案亦释放出明确信号:在合理范围内接受消费者批评,是市场经营活动的应有之义。将正常消费纠纷升级为名誉权诉讼,既难以获得司法支持,也可能加剧公众负面观感。

整体而言,本案通过对消费者言论自由与经营者名誉权的平衡适用,确立了网络评价场景下名誉权侵权认定的理性标准,对类似纠纷具有高度参考价值,也为平台经济下的消费评价行为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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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