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像不像”不取决于玩法——网络游戏与电影作品改编权侵权的裁判基准

在网络游戏IP被影视作品“借鉴”的纠纷中,权利人常主张角色设定、职业体系、技能效果等构成侵权。但司法审查的核心并不在于玩法或设定是否相似,而在于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本文完整呈现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并围绕网络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保护边界、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展开评析。

入库编号
2025-09-2-169-001

案例名称
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侵害网络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
民事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
视听作品
改编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游戏
电影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网络公司)诉称:其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某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蓝月》电影。2020年3月18日,《蓝月》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上映,播放量已达千万级。某株式会社作为《热血传奇》游戏权利人,先后向平台发出侵权警告函,主张《蓝月》电影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要求平台下架电影。

浙江某网络公司认为,《蓝月》电影并未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多次催告某株式会社依法行使诉权,但某株式会社既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致使电影的发行与运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著作权,并主张维权合理开支。

某株式会社辩称:《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蓝月》电影在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装备、技能、场景、玩法系统及特殊细节等方面构成抄袭,侵害其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审理查明,《热血传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具有固定职业体系、角色形象及玩法机制。《蓝月》电影为真人出演的魔幻题材电影,通过实景与特效呈现故事情节。电影画面中部分弹幕内容提及“传奇”“战法道”等词汇。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以视听作品对网络游戏进行保护时,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及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的视觉呈现效果,而不应延伸至玩法规则或抽象设定。侵权比对应当围绕视听画面的核心要素展开,排除思想、创意、公有领域素材及有限表达。

经整体比对,《热血传奇》游戏以2D或俯视视角呈现,画面主体为场景地图,角色比例较小;《蓝月》电影则通过真人表演、镜头切换及特效呈现完整叙事。二者在画面构成、镜头体验、视听效果及表达取舍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即便部分观众基于先入为主的认知产生联想,也不足以据此认定著作权侵权。《蓝月》电影在吸收游戏主题、情感等思想层面内容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表达,不侵害在先作品的改编权。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的主题、情感、构思属于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后创作作品参考在先游戏思想层面内容,但其具体表达已脱离或不同于在先作品的,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3条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第5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15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20日)

(民三庭)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为“网络游戏IP被影视作品借鉴”这一高频争议,提供了清晰且可操作的侵权判断路径。法院并未陷入角色设定、职业体系或技能名称的表层比对,而是回归著作权法的基本结构,对“思想”与“表达”作出严格区分。

在权利客体层面,裁判明确网络游戏作为视听作品受到保护的对象,并非其玩法机制或规则体系,而是连续动态画面及其具体组合方式。这意味着,即便后创作作品在世界观或情感基调上与游戏存在相似,只要未复制或实质性再现其视听画面表达,即不构成侵权。

在侵权比对方法上,法院强调应以整体视听效果为判断核心,而非拆解式罗列元素。对游戏职业、技能或装备等要素的抽象比较,不能替代对具体画面表达的比对。这一标准有效防止权利人通过“元素堆叠”的方式无限扩张著作权保护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明确否定了以观众弹幕或主观联想作为侵权判断依据的做法。社会评价或观众联想,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应当回归作品本身,而非受众的心理反应。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影视制作方和游戏权利人均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影视创作可以在尊重原作思想层面的前提下进行再创作,但应避免直接复制游戏画面表达;而游戏权利人在维权时,也应将举证重点放在视听画面的具体再现,而非玩法或概念的相似性。

总体而言,本案通过严格限定网络游戏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平衡了原创保护与文化再创作之间的关系,为数字内容产业中的跨媒介创作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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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