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成功但拒不退货的法律后果——网络购物中买受人损失赔偿标准的裁判规则

在网络交易中,买受人申请退款并成功后拒不退还商品的情形并不鲜见。此类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卖方损失又应如何计算,是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本文完整呈现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并结合裁判理由,对退款后拒不退货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效果、损失认定方式及诚信原则的适用进行评析。

入库编号
2025-07-2-084-002

案例名称
蒋某诉莫某泉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购商品购买人申请退款后拒不退货,可以按交易价格确定卖家损失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网络购物
退款
拒不退货
损失数额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诉称:蒋某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闲鱼平台将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2250元(币种下同)出售给莫某泉。莫某泉签收后以电脑不能使用为由要求退货。蒋某同意退款,在其退款后,莫某泉未按承诺退还商品。蒋某多次联系莫某泉退还商品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莫某泉退还电脑货款2250元,并承担运费和本案诉讼费。

被告莫某泉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答辩状称:蒋某故意隐瞒商品有重大质量问题这一事实,莫某泉在发现问题后即向蒋某说明情况。蒋某同意退货,但莫某泉因疫情、出差等原因未能及时寄回商品。因该商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市场价值仅230元。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应该由蒋某承担运费。故莫某泉主张仅支付230元,并判令驳回承担诉讼费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将其二手笔记本电脑挂在闲鱼平台出售,莫某泉以2250元的价格购买。莫某泉在收货后以笔记本电脑存在外观破损、屏幕有亮斑、开机异常等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蒋某同意退款并于当日将货款退还给莫某泉。蒋某在退款后,还向莫某泉支付了退货的快递费39元。莫某泉收到快递费后向蒋某发送虚假的退货快递单号,实际并未退货。现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莫某泉退还货款2250元并承担其他费用。莫某泉辩称,案涉电脑系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市场价值仅230元,只应向蒋某支付23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2)桂1102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被告莫某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228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购商品购买人申请退款后拒不退货的,应当如何处理。

原告蒋某向被告莫某泉出售笔记本电脑,莫某泉向蒋某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关于协商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规定,莫某泉在收货后以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蒋某予以同意,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在买卖合同解除后,蒋某已将货款退还给莫某泉,莫某泉应当将货物退还蒋某。莫某泉拒不将货物退还蒋某,应当赔偿蒋某的货物损失。蒋某要求被告莫某泉退还货款2250元,实际即是主张由被告莫某泉按照货物交易价格赔偿其货物损失。莫某泉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货物,且货物的实际价值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确定,蒋某请求按照双方交易价格进行赔付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在网络购物中,买受人利用平台交易规则优势,在收货后申请退款,获得退款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货,货物的实际价值也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确定的,可以按照有利于卖方的原则,由买受人按照双方交易价格进行赔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第566条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2)桂1102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2023年1月29日)

(民一庭)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标的金额不大,但其裁判规则对网络交易纠纷具有较强的普遍适用价值。法院处理本案的核心思路,并不在于商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而在于退款完成后买受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返还义务。

在合同关系层面,裁判明确区分了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两个问题。买受人申请退款并经卖方同意后,买卖合同即已解除,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是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卖方返还价款后,买受人理应返还商品,否则即构成违约并侵害卖方财产利益。

在损失认定问题上,法院并未采信买受人关于商品“实际价值仅为230元”的抗辩,而是结合案件事实,采用交易价格作为损失计算标准。其理由在于,买受人拒不返还商品,导致货物无法通过再次交易或鉴定方式确定真实价值,在此情况下,若仍要求卖方对商品贬值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将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本案还体现了诚信原则在网络交易中的具体适用。买受人在收到退款和退货运费后,提供虚假的退货单号,客观上破坏了交易秩序。利用平台规则优势实施不诚信行为,不应获得法律保护,这是法院在裁判中所传递的明确价值取向。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网络平台交易双方均具有警示意义。卖方在处理退款请求时,应注意留存退款、沟通及退货凭证;买受人则应认识到,退款并不意味着可以当然占有商品,否则将面临按照交易价格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总体而言,本案通过对合同解除效果与损失计算规则的明确适用,强化了网络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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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