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数额如何确定——多子女情形下赡养责任的裁判尺度

在多子女家庭中,赡养纠纷往往集中于赡养费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医疗费用承担问题。本文完整呈现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并围绕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子女负担能力的衡量以及医疗费用分担规则展开评析,揭示人民法院在赡养案件中如何通过客观数据与个案情况相结合,形成可操作的裁判尺度。

入库编号
2025-07-2-024-002

案例名称
王某贞诉王某召等赡养纠纷案
——赡养费金额的确定

关键词
民事
赡养
赡养义务
赡养费
医疗费

基本案情
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等六人系王某贞的子女。2022年,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商定将王某贞送去养老院养老,养老院每月收费人民币2000元。王某霞不同意送父亲去养老院,经协商,由王某霞将王某贞接到其家中居住,每月由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发支付给王某霞2000元,王某霞夫妇负责照顾王某贞。

自2023年3月开始,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发不再支付赡养费,并要求王某贞将农村土地平均分给六个子女。王某贞不同意分地要求,上述子女遂拒绝继续支付赡养费。王某贞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2023年5月起六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并对其今后因看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平均分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黑1005民初741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芝、王某霞给付王某贞2023年5月赡养费每人340元;自2023年6月1日起,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每人每月向王某贞支付赡养费340元;自2023年5月10日起,王某贞因治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六名子女平均分担。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孝敬、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本案中,王某贞已年满八十六周岁,缺乏劳动能力,六名子女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物价状况以及赡养人负担能力等因素。法院结合黑龙江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数据,并综合王某贞的生活现状及各子女的收入情况,确定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40元较为适宜。

关于赡养费的起算时间,法院结合各子女此前已支付赡养费的情况,分别确定不同子女的起算节点。关于医疗费用承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赡养人对患病老年人负有提供医疗费用的义务,王某贞要求六名子女平均分担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确定赡养费数额,应当结合老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及时提供治疗和护理,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承担必要的医疗费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

一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3)黑1005民初741号民事判决(2023年5月16日)

(民一庭)

案例评析

本案虽属于传统的赡养纠纷,但其裁判逻辑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引意义。法院并未简单依据当事人主张确定赡养费金额,而是通过引入客观统计数据与个案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对赡养费标准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在赡养费数额认定上,人民法院并非以“子女数量”或“平均分配”为唯一标准,而是以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核心出发点。**本案中,法院参考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结合老人当前的生活状态与子女的负担能力,最终确定一个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不过度加重子女负担的数额。这种裁判方法,有助于避免赡养费标准随意化或情绪化。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部分子女以“土地分配”为条件拒绝支付赡养费,法院对此未予采信。**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不以财产处分、利益交换为前提。**子女不得将赡养责任与父母财产分配相挂钩,否则将违背赡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医疗费用承担问题上,法院明确区分了日常生活赡养与疾病治疗支出。**对于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赡养人负有法定的共同分担义务,且该义务不以赡养费的支付为替代。**这一判断对于防止赡养责任被“一次性费用”所掩盖,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提示当事人,赡养纠纷并非单纯的家庭内部矛盾,而是具有明确法律评价标准的民事纠纷。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强调亲情伦理,也严格适用法律规范,通过量化标准和证据审查,实现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

总体而言,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赡养案件中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为核心,同时兼顾家庭成员现实负担的裁判立场,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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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