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5-09-2-169-001
案例名称
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侵害网络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
民事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
视听作品
改编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游戏
电影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网络公司)诉称:其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某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蓝月》电影。2020年3月18日,《蓝月》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上映,播放量已达千万级。某株式会社作为《热血传奇》游戏权利人,先后向平台发出侵权警告函,主张《蓝月》电影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要求平台下架电影。
浙江某网络公司认为,《蓝月》电影并未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多次催告某株式会社依法行使诉权,但某株式会社既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致使电影的发行与运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著作权,并主张维权合理开支。
某株式会社辩称:《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蓝月》电影在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装备、技能、场景、玩法系统及特殊细节等方面构成抄袭,侵害其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审理查明,《热血传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具有固定职业体系、角色形象及玩法机制。《蓝月》电影为真人出演的魔幻题材电影,通过实景与特效呈现故事情节。电影画面中部分弹幕内容提及“传奇”“战法道”等词汇。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以视听作品对网络游戏进行保护时,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及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的视觉呈现效果,而不应延伸至玩法规则或抽象设定。侵权比对应当围绕视听画面的核心要素展开,排除思想、创意、公有领域素材及有限表达。
经整体比对,《热血传奇》游戏以2D或俯视视角呈现,画面主体为场景地图,角色比例较小;《蓝月》电影则通过真人表演、镜头切换及特效呈现完整叙事。二者在画面构成、镜头体验、视听效果及表达取舍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即便部分观众基于先入为主的认知产生联想,也不足以据此认定著作权侵权。《蓝月》电影在吸收游戏主题、情感等思想层面内容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表达,不侵害在先作品的改编权。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的主题、情感、构思属于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后创作作品参考在先游戏思想层面内容,但其具体表达已脱离或不同于在先作品的,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3条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第5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15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20日)
(民三庭)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为“网络游戏IP被影视作品借鉴”这一高频争议,提供了清晰且可操作的侵权判断路径。法院并未陷入角色设定、职业体系或技能名称的表层比对,而是回归著作权法的基本结构,对“思想”与“表达”作出严格区分。
在权利客体层面,裁判明确网络游戏作为视听作品受到保护的对象,并非其玩法机制或规则体系,而是连续动态画面及其具体组合方式。这意味着,即便后创作作品在世界观或情感基调上与游戏存在相似,只要未复制或实质性再现其视听画面表达,即不构成侵权。
在侵权比对方法上,法院强调应以整体视听效果为判断核心,而非拆解式罗列元素。对游戏职业、技能或装备等要素的抽象比较,不能替代对具体画面表达的比对。这一标准有效防止权利人通过“元素堆叠”的方式无限扩张著作权保护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明确否定了以观众弹幕或主观联想作为侵权判断依据的做法。社会评价或观众联想,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应当回归作品本身,而非受众的心理反应。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影视制作方和游戏权利人均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影视创作可以在尊重原作思想层面的前提下进行再创作,但应避免直接复制游戏画面表达;而游戏权利人在维权时,也应将举证重点放在视听画面的具体再现,而非玩法或概念的相似性。
总体而言,本案通过严格限定网络游戏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平衡了原创保护与文化再创作之间的关系,为数字内容产业中的跨媒介创作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