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5-14-2-371-001
案例名称
王某诉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
民事
教育机构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体育课
教育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其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就读于某中学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某中学)。2021年11月26日下午,自己在体育课上踢足球受伤。由于任课教师去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在进行足球练习项目的王某身旁提供指导辅助,亦未能对王某提供保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中学承担主要责任。
某中学辩称:王某受伤属于意外事件,系在体育课过程中自己踩到足球摔倒所致,学校提供的设施设备均无问题;王某踩到足球摔倒动作发生在一瞬间,教师无法贴身保护。要求学校和教师避免学生受伤,超出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就读于被告某中学。2021年11月26日下午体育课时,王某在练习运球绕杆项目过程中,踩到足球摔倒。任课教师随即拨打120并联系王某家长,王某被送往北京市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京0119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发生时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中学学习期间受到损害,某中学是否应对王某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确认王某系在体育课上练习运球绕杆的过程中踩到足球导致身体失衡摔倒受伤,存在损害后果。根据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某中学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其一,课程设置是否合理。足球运球绕杆被纳入中考项目,并非学校自行设置的不符合学生年龄或体质要求的项目,学校在课程中教授该项目系正常教学活动。运球绕杆系足球运动中的基础动作,技术难度相对较低,对已接受过一定训练的学生而言,危险性并不显著。
其二,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经调查,案发时学校运动场地及器材均不存在缺陷,操场不存在不平整或异物等安全隐患。
其三,安全教育和管理是否存在失职。案发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学生纠纷,并非擅自离岗。课前已完成热身及安全教育,且事故发生具有瞬时性,不存在明显管理疏漏。
其四,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事发后教师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学校后续亦安排补课和探望,处置过程并无不当。
综上,原告未能证明学校对其受伤存在过错,某中学已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
学校或教育机构是否应对在校上体育课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应依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判断,综合考量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场地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职以及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妥当,以合理界定学校责任边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
(民一庭)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对教育机构责任的“合理限度”进行了清晰界定。人民法院并未将学生在校受伤与学校责任机械挂钩,而是回到民法典确立的一般过错责任框架,对学校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结构化审查。
首先,裁判明确指出,体育课程本身并非风险活动。只要课程内容符合教学大纲和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学校不因开展体育教学而当然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将正常教学活动与高度危险活动混同,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当影响。
其次,法院对“贴身保护义务”持审慎态度。体育课中学生数量较多,动作具有连续性和瞬时性,要求教师对每一名学生进行实时、近距离保护,明显超出合理管理义务的边界。本案强调,应以“合理可期待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事后以结果倒推责任。
再次,本案对学校事后处置的评价亦具有示范意义。及时救助、通知家长、后续跟进与补救措施,是判断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与责任认定无关的附加因素。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为教育机构、家长及司法裁判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判断路径:学校责任并非“零风险责任”,家长亦应认识到体育活动中的合理风险不可完全消除。整体而言,本案通过对教育管理职责边界的明确,有助于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之间实现更为平衡的司法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