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不能“一签了之”——成年子女法定赡养义务的不可免除性

在家庭内部,子女之间通过协议方式分配赡养责任并不鲜见,但此类协议是否可以据此免除部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存在误解。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指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依法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即便经父母同意签订赡养协议,也不得通过协议方式排除或免除子女的法定赡养责任。本案通过对赡养协议效力边界的阐释,再次明确了赡养义务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底线。

入库编号
2025-07-2-024-001

案例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等赡养纠纷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签订赡养协议而免除

关键词
民事
赡养
赡养协议
赡养义务
免除条款
老年人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甲诉称: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均为陈某甲的子女。自2012年起,陈某甲患有多种疾病,并逐渐发展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程度,每月需支出护工费、伙食费、护理品、日用品费用及医疗费等,且养老金无法覆盖上述支出。陈某甲起诉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请求其每人每月分担超出养老金部分的生活费,并据实分担医疗费用。

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辩称,其与陈某甲曾签订家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陈某乙、陈某丙不承担陈某甲的赡养费。

被告陈某丁同意陈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戊与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为陈某甲的子女。陈某甲的妻子已去世。2017年,陈某甲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甲目前每月养老金为人民币4250元,其每月保姆费为6500元,往年同期医药费现金支付部分为12800元。

1999年,陈某甲与部分子女签订《家庭意见》,载明:“……自陈某乙搬出后,父母的赡养、护理及寿终以后等全部费用及事项陈某乙全部不负担……在父母有生之年,有关生活居住的费用(房租、水、电、煤等)陈某戊全部责任……”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沪010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每人每月支付陈某甲生活费1387.5元;陈某甲医药费中现金支付部分按实计算,由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各自负担。

宣判后,陈某乙、陈某丙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沪02民终94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家庭意见》能否免除有关子女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所吸收)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据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虽然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当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义务,任何形式的赡养协议均不能免除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责任。

此外,《家庭意见》签订于1999年,距今已逾二十年,现陈某甲已近九十岁且无生活自理能力,其赡养费用发生了重大变化。基于此,即便存在相关约定,陈某乙、陈某丙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陈某甲的生活所需在扣除养老金后的不足部分及医药费用,应由其子女合理分担。

裁判要旨
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因赡养协议的签订而免除。成年子女在具备赡养能力的情况下,以赡养协议已免除其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老年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27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9432号民事判决(2019年10月30日)

(民一庭)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对赡养协议效力边界作出了明确而坚定的司法回应。人民法院通过否定“以协议免除赡养义务”的抗辩逻辑,再次确认赡养义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强制性地位。

首先,裁判清晰区分了“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与“赡养义务本身”的法律属性。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费用分担、照料方式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只能属于履行层面的安排,不能上升为对赡养义务本身的免除或排除

其次,本案强调赡养义务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属性。赡养父母不仅关涉家庭伦理秩序,也直接影响老年人基本生存保障。允许通过家庭协议彻底免除部分子女的赡养责任,势必削弱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与立法目的相悖。

再次,法院对时间因素和现实变化的考量亦具有实践价值。早年形成的家庭内部约定,并不能当然适用于老年人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的现实需要。当赡养需求显著增加时,子女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赡养纠纷具有明确的指引意义。子女试图以历史协议为由完全退出赡养责任,难以获得司法支持;相应地,赡养义务的合理分担,应当回归法律规定,并结合老年人实际生活需要与子女履行能力综合判断。

整体而言,本案通过对赡养协议效力的严格限定,进一步巩固了赡养制度的法律底线,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清晰、稳定且高度可预期的规则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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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