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不以“言辞尖锐”为当然成立——正当商业评论的司法边界

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中,经营者围绕品牌来源、产品产地、宣传方式展开公开讨论,已成为常态。但当评论言辞尖锐、表达激烈时,是否即构成商业诋毁,实践中往往存在认识偏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关键不在于言辞是否刺耳,而在于信息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事实产生错误认知。本案通过对短视频平台商业评论行为的审查,清晰划定了商业诋毁与正当商业评论之间的司法边界。

入库编号
2025-09-2-180-001

案例名称
广州某公司诉瑞安市某中心商业诋毁纠纷案
——商业诋毁与正当商业评论的区分

关键词
民事
商业诋毁
误导性信息
不正当竞争
相关公众
商业评论

基本案情
广州某公司诉称:瑞安市某中心在抖音平台发布误导性视频和评论,诋毁该公司虚假宣传“STEG”是意大利品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1.瑞安市某中心立即停止发布和传播误导性视频,即停止针对广州某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2.瑞安市某中心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其商业诋毁行为给广州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3.瑞安市某中心赔偿广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人民币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瑞安市某中心承担。

瑞安市某中心辩称:1.涉案视频是对当前品牌商在宣传商品时普遍不明确告知产地的行业现象的讨论,未称“STEG”是中国品牌。2.广州某公司所称不当言论系网友留言,瑞安市某中心个别用语虽犀利,但仍属评论范围,后续讨论亦为回应与表态,并无诋毁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某公司是意大利某公司“STEG”品牌在亚洲地区的总代理,所售商品主要面向专业的汽车音响改装商,并不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广州某公司宣传的主要内容是“STEG”品牌来源于意大利以及其系品牌总代理商,未涉及商品具体产地,且商品的具体产地均在包装上注明。广州某公司的整装商品早期为进口,后已实现国产。

瑞安市某中心主要从事汽车音响改装及音响产品销售,其在抖音平台发布了系列视频。涉案视频及评论内容主要包括:对行业内部分品牌宣传方式的质疑、对“STEG”商标注册信息的展示、对品牌来源与产品产地关系的讨论,以及对网友评论的回应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1)浙0381民初11193号民事判决,驳回广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广州某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浙03民终46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瑞安市某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广州某公司的商业诋毁。

其一,广州某公司与瑞安市某中心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广州某公司经营汽车音响产品并推广“STEG”品牌,瑞安市某中心从事汽车音响改装及音响产品销售,双方在相关市场中存在一定竞争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主体。

其二,涉案信息是否构成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并非仅指内容虚假,还包括通过特定增删、编排、表达方式,使相关公众对事实真相产生偏差的信息。在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有误导性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综合考虑传播主体、信息内容、表达方式、传播途径及传播范围等因素。

本案中,涉案视频的相关公众主要为汽车音响产品销售商、改装服务商等专业群体,该群体对品牌、产地等信息具有较强的辨识能力。结合广州某公司自身宣传内容及涉案视频表达方式,相关公众对“STEG”品牌的理解与事实情况一致,即该品牌来源于意大利,但产品实际产地在国内。涉案视频并未导致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亦不构成误导性信息。

其三,瑞安市某中心的行为是否超出合理商业评论的范围。虽然瑞安市某中心在视频及评论中个别用语存在非理性因素,但其核心内容系对品牌宣传方式及产品产地信息的质疑和批评,具有一定合理性,未损害广州某公司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不宜认定为商业诋毁。

综上,瑞安市某中心的行为不构成对广州某公司的商业诋毁。

裁判要旨
在商业诋毁纠纷中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有误导性,应当以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判断标准,综合考虑信息传播主体、信息内容、表达方式、传播途径及传播范围。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对竞争对手或其商品进行的商业评论,未构成误导性信息、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不构成商业诋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一审: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1193号民事判决(2022年5月16日)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终4602号民事判决(2022年10月18日)

(民三庭)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价值,在于对“商业诋毁”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限缩,防止其被泛化适用,从而压缩正当商业评论的空间。

首先,法院明确将“是否存在误导性信息”作为判断商业诋毁的核心标准,而非简单以言辞是否尖锐、态度是否激烈作为判断依据。商业竞争并不要求评论始终温和克制,关键在于是否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其次,本案强调“相关公众”标准的重要性。不同于面向普通消费者的商品宣传,本案涉及的是专业性较强的汽车音响领域,相关公众具备较高的信息辨识能力。在此语境下,对品牌来源与产品产地关系的讨论,更容易被理解为行业内的正常争议,而非误导性攻击。

再次,裁判对“合理商业评论”的认可,体现了对市场言论空间的尊重。只要评论基于公开信息,未捏造事实,且未导致公众形成错误认知,即便表达方式不够克制,也不当然构成商业诋毁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企业维权路径具有重要提示意义。企业在面对市场质疑时,应首先审视自身宣传是否存在模糊空间,而非一概诉诸商业诋毁。相应地,经营者在进行商业评论时,也应注意表达方式与事实基础,避免因言辞失当而跨越合法边界。

整体而言,本案通过对商业诋毁与正当评论边界的精准把握,为平台化、视频化时代的市场竞争提供了清晰、可预期的司法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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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