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5-09-2-488-004
案例名称
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企业更名后原企业名称应否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企业更名
有一定影响
基本案情
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某科技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注册成立。2022年4月19日,公司更名为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更名后,仍在存量合作业务中继续使用原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大连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注册成立,其企业名称与国网某科技公司的原企业名称“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相比,仅在名称中增加了“大连”二字作为地域区分,其余部分完全相同。该公司对外宣称系招商引资企业,在全国多地设立分支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楠还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包含“国网某商务”字样的关联公司。
国网某科技公司认为,国网大连某公司擅自使用完全包含其原企业名称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影响其正常经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1)辽02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判令国网大连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国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登记,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元。国网大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辽02民终64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企业更名后,原企业名称是否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关于原企业名称的保护问题。企业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其价值来源于长期、持续的经营使用及由此积累的商誉。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原名称与企业之间的对应关系立即切断。相反,原企业名称所承载的市场影响力,通常会在新名称逐步建立认知的过程中逐渐消退,存在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在该期间内,原企业名称仍可能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国网某科技公司在更名前已持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多年,具有央企背景,并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多项荣誉,其原企业名称已与其形成稳定的市场对应关系。即便更名后,国网某科技公司仍在存量业务及宣传中使用原名称,表明其商誉并未即时转移或消散。
关于被诉行为的性质认定。国网大连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完全包含国网某科技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仅增加地域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联系。结合其注册多个相似企业名称、对外宣传中刻意弱化地域区分等行为,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制造混淆的故意,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要旨
企业更名后,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判断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时,应综合考量名称显著性、使用时间、影响范围、获得荣誉及媒体报道情况等因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11条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2023年3月3日)
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6496号民事判决(2023年9月28日)
(民三庭)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首次以体系化方式明确了企业更名后原企业名称的“过渡期保护”逻辑。
首先,法院从商业标识与商誉积累的客观规律出发,否定了“更名即失权”的机械理解。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并非瞬时消失,而是与市场认知的演变同步衰减。这一判断贴近真实商业环境,避免了对权利人过于苛刻的形式化要求。
其次,本案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法院并未单纯依据注册时间或使用年限作出判断,而是综合央企背景、持续经营、荣誉获得及实际使用情况,形成整体评价,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裁量路径。
再次,本案对“地域性差异”抗辩作出了明确回应。在企业名称完全相同、仅附加地域标识的情形下,地域区分并不足以消除混淆风险,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相关公众更容易形成错误关联。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企业更名决策及名称保护策略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企业在更名后的相当期间内,仍有必要对原名称的使用与保护保持高度警觉;而市场主体在选择企业名称时,也应避免攀附知名企业原名称的“灰色操作”。
整体而言,本案通过对企业更名与名称保护关系的精准界定,进一步夯实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保护的制度基础,为同类纠纷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裁判范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