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遭性侵,对方不认罪、没有监控,还能追究吗?

孩子延迟讲述、对方否认、没有现场监控,是否还能追究?说明陈述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家长应保留的材料及需要避免的反复追问。

孩子说自己受到性侵,对方却始终否认;事发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孩子又过了一段时间才说出来。家长最担心的往往是:没有录像、没有对方认罪,这个案子还能查清吗?

对方不认罪,不等于无法定罪;孩子的陈述也不会因为年龄小或者没有立即告知,就当然失去证明价值。但刑事处理必须建立在经过核实的证据上,需要把陈述、发现过程、检查情况及其他材料放在一起判断,不能仅凭一方的情绪或者单份记录作结论。

一、没有认罪口供,为什么仍可能认定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区分了口供与其他证据:单有认罪口供不能直接定罪,没有口供也不当然妨碍定罪,关键是全案证据能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对家长而言,这意味着不必把全部希望放在让对方承认上。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陶某某案,被害人为未成年女孩。其母亲发现异常,带孩子检查后报警。被告人否认实施强奸,曾对部分侵害行为作出供述,后来又否认。法院综合孩子陈述、医院检查意见、此前供述以及案件发现过程等材料作出认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维持。

这个结果并非“只凭孩子一句话判刑”。法院具体审查了陈述取得方式、内容是否符合孩子的年龄和表达能力,以及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支持。对于相似问题,证据之间的关系比单纯计算证据数量更重要。

二、孩子隔了一段时间才说,是否就不可信?

不能仅凭告知迟延否定真实性。孩子对于侵害行为的理解、自我保护意识及表达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异。是否及时告诉家人,应当放在具体发现过程里分析。

陶某某案中,孩子并未立即告知,而是母亲察觉其行为异常后了解到情况。法院认为,这一发现过程与其年龄特点相吻合。母亲带孩子检查、与对方沟通未果后报警,相关过程也被纳入了整体审查。

这不意味着任何迟延陈述都无需核实。什么时候首次表达、向谁表达、家长之前有没有掌握其他信息,以及之后陈述有无重要变化,仍是需要查明的问题。对于记不清的时间,不要让孩子为了“完整”而猜测,更不要替孩子补充没有说过的细节。

三、家长最需要避免的,是反复追问和替孩子解释

听到孩子讲述后,家长希望把每个细节问清楚是可以理解的,但带着答案反复询问、让孩子按成年人理解重新表达,可能影响陈述的原始性,也可能增加孩子负担。

可以先记录孩子自然表达的主要内容、表达时间及当时情境,把后续事实核实交给依法开展调查的人员。记录时区分孩子原话、家长观察与家长推测,不要混成一个版本,也不要为了说服别人而反复转述、公开传播。

本案特别审查了询问录音录像及陪同情况,确认未发现诱导、强制或者欺骗。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这提示家长:陈述是否真实,不仅看内容,也要关注取得过程是否规范。存在疑问时,应具体说明哪一次询问、哪个问题或者哪个变化需要核查。

四、身体检查结果和孩子陈述,应怎样一起看?

医疗材料可能帮助说明身体状况,但不能把任何检查结果孤立理解为对全部案情的确认。检查时间、记录内容、与陈述涉及的行为能否对应,均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陶某某案中,医院检查意见与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据一起支持了法院认定。文章不能据此推导出所有案件都需要相同检查结果,也不能推导出缺少某项材料就必然无法追究。

家长应保留已有病历、检查意见和有关沟通记录;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查,应听取医疗机构和办案机关的专业安排。不要为了自行“收集证据”反复安排可能给孩子造成负担的程序,也不要把未经核实的解释当成检查结论。

五、报警和咨询时,把哪些问题讲清楚更有帮助?

首先说明孩子是怎样首次表达的、家长发现了什么异常、是否就医及报警;其次说明对方是谁、已有联系是什么以及对方作出过哪些回应;再把实际取得的记录交给相关人员核对。未知内容可以明确说不知道,不必填补空白。

孩子与对方原本熟识,也不当然说明孩子不会受害或者陈述存在问题。本案双方是邻居,法院结合平时关系、案发过程及其他证据审查了是否存在错误指认或诬告的疑问。不能把“关系一直不错”作为停止核查的理由。

对方翻供或者否认时,专业判断应落实到矛盾发生在哪个环节、有没有合理解释、其他材料能否印证。家长无需为了促使对方认罪而自行施压,更不宜以公开孩子隐私作为交涉手段。

准备咨询时,可整理首次发现与表达的经过、已有就医材料、报警信息及实际存在的聊天记录。重点是保护孩子并准确保留事实,使其陈述在规范程序中得到审查,而不是要求孩子不断重复以证明自己。


案例及法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陶某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6-14-1-182-001,入库时间2026-09-30 18:56:32。以下法条与裁判信息取自该案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

案例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据公开材料整理;同类问题的分析不代表具体案件结果承诺。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