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证据阻止施工,被指控寻衅滋事怎么办?

阻止清运造成停工,是否就构成寻衅滋事?说明真实起因、证据保护、行为限度及各方过错怎样影响判断。

担心施工清运会毁掉正在调查的证据,出面阻止,却被指控寻衅滋事。只要造成停工、发生争执,就一定构成犯罪吗?对于已经收到刑事文书的当事人,解释“我有正当理由”究竟有没有意义?

事情为什么发生、采用了什么手段、手段是否超过合理限度,以及各方如何使矛盾升级,都可能影响判断。造成停工是需要审查的后果,但不能替代对行为起因与目的的完整评价。

一、有具体起因,为什么还可能被认为是“借故生非”?

有纠纷不意味着任何行为都正当,提出诉求也不等于可以任意干扰他人。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及有关纠纷背景下的行为作出区分,实际适用需要核对具体经过。

专业判断不仅问“有没有理由”,还要问理由与阻止的事项是否相关、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一个真实起因如果被用来掩盖明显过度的行为,也不能仅凭目的表述排除刑事风险。

因此,当事人应说明最初发现的问题、何时向谁反映、相关部门怎样回应,以及自己之后采取的每一步。只从最后的争执或者损失开始讲,可能看不到争议的根源。

二、保护证据而阻止清运,真实案件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芦某等案中,相关土地涉嫌倾倒垃圾、破坏耕地的案件正在侦查,清运可能影响现场及证据。三名被告人阻止施工,警方曾要求先暂停,待确认保存价值后决定是否清运;相关人员未等结论又安排清运,引发再次阻拦。

一审曾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二审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案例认为,保护涉嫌犯罪现场、保存证据的目的,与阻止清运具有关联,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且矛盾升级与其他方不当组织清运有关,不应认定为借故生非。

本案存在正在侦查的关联案件、特定涉案地块及警方暂停施工的安排。这些条件共同影响判断,不能简化为“阻挡施工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将裁判结果改写成已经作出无罪判决。

三、只说保护证据,为什么还不够?

要核实所谓证据与正在处理的事件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已立案,现场是否在调查范围内,施工会怎样改变现场,相关人员是否知道存在争议,均需要实际材料支持。

没有查明关联情况时,不能靠事后自称“保护证据”赋予任何阻止行为合法性。相反,如果已经存在报警、暂停要求或者案件材料,也不应在评价中被遗漏。

还应区分不同时间发生的行为。最初阻拦、警方到场后的安排、再次施工以及后来的冲突,可能各有不同背景。将多次过程压缩成“连续围堵”,可能遗漏行为形成的条件;是否真的遗漏,需要核对记录。

四、有合理目的,是否可以使用任何阻拦方式?

不能。本案明确强调行为方式与目的之间的关联和限度。文章不是建议当事人模仿站在车辆或者机械附近的做法,这类行为具有现实人身危险,也可能产生新的法律争议。

发现可能破坏证据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机关,保存已有信息并寻求依法处理。对已经发生的冲突,需分别审查谁实施了什么、有没有伤害或损毁、是否超过必要范围,不宜用一个正当目的覆盖所有后续行为。

本案有争执、撕扯及另行达成治安调解的记载。不同事件的处理并不能混用:某次冲突调解了,不代表整个刑事争议自动结束;不成立寻衅滋事,也不等于对所有行为已经作出无责任结论。

五、咨询和核查应围绕哪些材料?

先整理能够取得的关联案件信息、报警和现场处置经过、有关部门要求暂停的记录、施工安排及现场视频。没有正式材料的线索,可以说明来源,由依法办理案件的人员进一步核实。

对于损失金额,要核查其依据及与本人具体行为的联系,但仅争辩金额可能不足以处理定性。更关键的是起因、目的、方式、限度和过错是否得到完整评价。

咨询时可按时间顺序说明“发现什么问题—谁作出处理安排—谁再次改变现状—各人怎样反应”。律师可以据此判断哪项事实需要补充核查,而不是只围绕一句“我不是闹事”进行抽象争论。

有价值的辩护,是让合法诉求及行为限度得到证据支持,同时准确面对实际发生的过度行为。既不能把有原因的冲突一概认作寻衅滋事,也不能把有原因当成不受限制的行动许可。


案例及法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芦某、雷某善、穆某军寻衅滋事准许撤回起诉案》,入库编号2026-02-1-269-001,入库时间2026-09-29 08:46:34。以下法条与裁判信息取自该案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1条第1款、第2款
一审: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刑初298号刑事判决(2021年8月11日)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刑终930号刑事裁定(2021年11月26日)
一审: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刑初64号刑事裁定(2023年2月13日)

案例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据公开材料整理;同类问题的分析不代表具体案件结果承诺。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