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银行卡交给别人转账,账户流水没有达到网上常说的金额,为什么仍被认定帮信罪?有些家属只查到一个数额门槛,就以为案件必然可以结束,却忽略了帮助行为造成的其他后果。
帮信罪不能只凭流水认定,也不能只凭流水较低排除。是否明知、帮助了什么犯罪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需要结合全案事实判断;被帮助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成为重要认定条件。
一、金额没有达到某个标准,为什么还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列出多种情形,支付结算金额只是其中一种,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满足的唯一条件。
同时,满足某一严重情形也不能替代其他犯罪条件。2025年相关意见强调对明知、帮助行为及严重情节作综合判断,避免仅凭单一情形客观归罪。因此,家属需要了解完整指控,而不是只问流水多少。
不同材料里的总流水、涉嫌犯罪资金、个人获利等并非同一概念。不能把所有进出账直接当作犯罪数额,也不能挑选其中较低数字而忽略已经查明的犯罪关联。
二、真实案件:帮助的诈骗造成死亡,如何影响判断?
人民法院案例库朱某伟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多个银行账户转账。账户转入七万余元,其中接收了被害人的被骗资金;被害人因被骗自杀身亡。
法院依据被帮助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认定其构成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其责任不是只根据账户出现资金就作认定,而是结合已查明的知情、帮助和上游犯罪后果。
这个案例不能被理解为任何账户收到相关款项,就对后来全部损害自动负责。资金与犯罪的联系、严重后果及其他条件,都需要材料支持;有疑问的环节应当具体核查。
三、当事人说“不知道是诈骗”,该怎样审查?
本人对用途知道多少,需要从真实联系、交付账户经过、具体操作和相关证据判断。接受何种任务、对方怎样解释、本人有没有参与其他环节,应完整说明。
不能仅凭一句不知道就排除责任,也不能因为账户属于本人就推定一定知情。本案已经认定明知,他案如果认识和行为存在争议,应独立核查,不能直接复制该案结论。
家属应保留实际存在的聊天和支付记录,不要让本人为了迎合某种定性而编造任务来源。对不确定的内容明确说明,律师才能区分客观行为与主观认识的争议。
四、银行卡被冻或收到通知,咨询先准备什么?
先核对是否已经有正式刑事文书,通知针对哪段时间、哪个账户及何种行为。账户异常并不等于已经定罪,但需要认真了解原因和程序。
整理开户和实际使用情况、银行卡及密码交付经过、相关联系人、本人收取费用及操作内容。银行流水应与真实交易逐笔对应,合法资金和涉嫌犯罪资金不要混为一谈。
如指控涉及严重后果,应了解相关事实如何查明及与被帮助犯罪之间的联系。家属未经核实的转述,不应代替案卷材料;也不要为了自行证明某个关系而接触、影响证人。
五、为什么不能用别人判几个月推算自己的结果?
帮助方式、次数、认识程度、犯罪关联及具体后果不同,可能改变定性和量刑。朱某伟案的六个月刑期只是个案结果,不是所有账户帮助案件的标准答案。
罪名也需要核查。如果存在与上游犯罪更紧密的共同实施关系,不能只因为本人觉得是“帮个忙”就限定为帮信;本文不对未查明行为作进一步定性。
专业咨询应先说明指控具体依赖哪种严重情形、知情及帮助行为有哪些证据,再讨论有利情节。退赔、如实供述等情况若确实存在,可以依法评价,但不能保证不起诉或缓刑。
判断账户帮助风险,要看钱从哪里来、本人知道什么、做了什么及造成了什么。完整核查这些问题,才能避免以单个金额门槛代替刑事判断,也能防止单靠不利后果忽略其他必要条件。
案例及法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朱某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库编号2026-04-1-257-001,入库时间2026-09-14 09:56:59。以下法条与裁判信息取自该案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2条第1款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2条
一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6刑初822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6日)
案例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据公开材料整理;同类问题的分析不代表具体案件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