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随笔

承诺函不是“一次性免责”——再次侵权情形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逻辑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向权利人出具不再侵权的承诺函后,是否仍可能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常被低估。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指出,承诺函并非侵权责任的“终结符”,行为人在作出明确不再侵权承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高度相似侵权行为的,足以认定其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通过对再次商标侵权行为的裁判,系统阐明了承诺函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法律定位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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