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做高了,会涉及保险诈骗吗?有鉴定书为何仍被追究?

理赔代理承诺提高伤残等级,可能带来怎样的刑事风险?说明鉴定与专家报告的审查、个人知情和参与的区别及咨询材料。

交通事故伤者请人代理保险理赔,对方承诺“能把伤残等级做高,多拿赔偿”,最终却牵涉保险诈骗。既然有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为什么办案机关还能通过专家咨询认定等级虚高?当事人自己是否知道其中安排,又该怎样核查?

正式鉴定文书也需要接受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报告则不是凭名称就当然有效或无效。更重要的是,等级有没有被虚高评定、谁参与了相关安排、个人知道并实施了什么,分别需要证据说明。

一、“帮你提高伤残等级”,为什么可能成为刑事风险?

人民法院案例库陆某泉等案中,咨询公司招揽伤者,按预判的“照顾等级”约定比例收费,通过鉴定人员出具虚高等级的意见,再经调解或诉讼获取保险赔付。法院认定案件涉及保险诈骗,并对不同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

这里讨论的不是伤残评定出现一般分歧,而是通过不真实的高评等级骗取赔付的具体安排。伤者真实受伤,不代表提交的每一项理赔材料都真实;依法争取足额赔偿,也不能与虚构等级混为一谈。

对于伤者和家属,别人承诺“保证更高等级”“关系可以办好”,不应被当作正规服务质量的证明。签过代理协议或拿到盖章文件,也不能代替对服务内容与实际伤情的核实。

二、有鉴定书,专家为什么还能指出问题?

本案中,专家咨询组审阅病史、影像及有关复查材料,对原伤残等级是否准确出具意见。部分被告人上诉认为咨询意见只是参考,不能用来证明原鉴定虚假,二审未支持这一主张。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要求用于定案的证据经过查证。相关司法解释第一百条允许在规定条件下,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门性报告并作为证据审查。因此,“不是司法鉴定意见”并不是排除专家报告的充分理由。

但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只要有专家签字,就能否定原鉴定。专家具备什么能力、审阅了哪些材料、分析采用什么方法、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都应接受具体核查。本案法院正是经过这些审查后作出认定。

三、等级被认定虚高,伤者就一定构成诈骗吗?

不能仅凭这一结果判断每个人的责任。原等级是否不真实,是关于材料的问题;个人是否知道、参与了什么、有没有共同骗取赔付的行为,则涉及个人责任,需要进一步查清。

本案涉及公司经营者、业务人员、鉴定人员和诉讼参与者等不同角色。文章不能据此推断所有接受代理的伤者都被判刑,也不能推断所有代理人都具有相同作用。刑事评价应落实到每个参与者。

咨询时应说明对方怎样解释服务、本人是否提供过不真实材料、是否按要求作过与实际不符的陈述,以及收到款项后如何分配。只说“都是代理人办的”,可能不足以说明真实参与程度。

四、被要求接受询问或核查,哪些材料值得准备?

首先保留原始病历、影像、检查记录和原鉴定文书,说明哪些材料由本人取得、哪些由代理人提交。对不同时间出现的检查和评定,不要自行合并成同一事实。

其次整理代理协议、收费约定、聊天记录、理赔申请及收款分配经过。谁提出提高等级、怎样表示能够办理、本人对此如何回应,可能影响对认识与行为的判断。不要因为担心而删去不利记录。

如果已有专家报告,应核查报告实际讨论的问题及依据,而不是只看结论。提交的病历是否属于本人、专家是否解释了等级差异、原鉴定存在什么具体问题,这些都是可进一步核对的方向。

五、伤残争议与刑事指控,怎样区分咨询重点?

单纯伤残等级争议,重点可能是医学事实和评定依据;涉嫌共同骗取保险款,则还需要审查人员联系、分工、知情及资金。两者既可能相关,也不能互相替代。

若对报告有疑问,应指出具体问题:所用材料有无遗漏、时间是否对应、某个结论如何得出。仅表达“不相信专家”难以推动核查;仅接受“专家已经说了”也可能遗漏可解释的分歧。

陆某泉案说明,程序和材料的审查有实际作用,但专业判断不能止于报告形式。原鉴定、专家分析、交易沟通和理赔流向,需要结合起来看,才能判断案件究竟是评定争议还是不真实理赔安排。

准备咨询时,带上实际掌握的医疗及鉴定材料、代理协议、收付款与沟通记录。先核清本人知道什么、做过什么,再讨论刑事指控与后续处理,比只问“有鉴定书为什么还算诈骗”更能找到案件的关键。


案例及法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陆某泉等保险诈骗案》,入库编号2026-04-1-141-001,入库时间2026-09-29 20:26:33。以下法条与裁判信息取自该案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00条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刑初339号刑事判决(2021年10月22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刑终1299号刑事裁定(2023年4月23日)

案例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据公开材料整理;同类问题的分析不代表具体案件结果承诺。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