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请人代理保险理赔,对方承诺“能把伤残等级做高,多拿赔偿”,最终却牵涉保险诈骗。既然有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为什么办案机关还能通过专家咨询认定等级虚高?当事人自己是否知道其中安排,又该怎样核查?
正式鉴定文书也需要接受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报告则不是凭名称就当然有效或无效。更重要的是,等级有没有被虚高评定、谁参与了相关安排、个人知道并实施了什么,分别需要证据说明。
一、“帮你提高伤残等级”,为什么可能成为刑事风险?
人民法院案例库陆某泉等案中,咨询公司招揽伤者,按预判的“照顾等级”约定比例收费,通过鉴定人员出具虚高等级的意见,再经调解或诉讼获取保险赔付。法院认定案件涉及保险诈骗,并对不同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
这里讨论的不是伤残评定出现一般分歧,而是通过不真实的高评等级骗取赔付的具体安排。伤者真实受伤,不代表提交的每一项理赔材料都真实;依法争取足额赔偿,也不能与虚构等级混为一谈。
对于伤者和家属,别人承诺“保证更高等级”“关系可以办好”,不应被当作正规服务质量的证明。签过代理协议或拿到盖章文件,也不能代替对服务内容与实际伤情的核实。
二、有鉴定书,专家为什么还能指出问题?
本案中,专家咨询组审阅病史、影像及有关复查材料,对原伤残等级是否准确出具意见。部分被告人上诉认为咨询意见只是参考,不能用来证明原鉴定虚假,二审未支持这一主张。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要求用于定案的证据经过查证。相关司法解释第一百条允许在规定条件下,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门性报告并作为证据审查。因此,“不是司法鉴定意见”并不是排除专家报告的充分理由。
但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只要有专家签字,就能否定原鉴定。专家具备什么能力、审阅了哪些材料、分析采用什么方法、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都应接受具体核查。本案法院正是经过这些审查后作出认定。
三、等级被认定虚高,伤者就一定构成诈骗吗?
不能仅凭这一结果判断每个人的责任。原等级是否不真实,是关于材料的问题;个人是否知道、参与了什么、有没有共同骗取赔付的行为,则涉及个人责任,需要进一步查清。
本案涉及公司经营者、业务人员、鉴定人员和诉讼参与者等不同角色。文章不能据此推断所有接受代理的伤者都被判刑,也不能推断所有代理人都具有相同作用。刑事评价应落实到每个参与者。
咨询时应说明对方怎样解释服务、本人是否提供过不真实材料、是否按要求作过与实际不符的陈述,以及收到款项后如何分配。只说“都是代理人办的”,可能不足以说明真实参与程度。
四、被要求接受询问或核查,哪些材料值得准备?
首先保留原始病历、影像、检查记录和原鉴定文书,说明哪些材料由本人取得、哪些由代理人提交。对不同时间出现的检查和评定,不要自行合并成同一事实。
其次整理代理协议、收费约定、聊天记录、理赔申请及收款分配经过。谁提出提高等级、怎样表示能够办理、本人对此如何回应,可能影响对认识与行为的判断。不要因为担心而删去不利记录。
如果已有专家报告,应核查报告实际讨论的问题及依据,而不是只看结论。提交的病历是否属于本人、专家是否解释了等级差异、原鉴定存在什么具体问题,这些都是可进一步核对的方向。
五、伤残争议与刑事指控,怎样区分咨询重点?
单纯伤残等级争议,重点可能是医学事实和评定依据;涉嫌共同骗取保险款,则还需要审查人员联系、分工、知情及资金。两者既可能相关,也不能互相替代。
若对报告有疑问,应指出具体问题:所用材料有无遗漏、时间是否对应、某个结论如何得出。仅表达“不相信专家”难以推动核查;仅接受“专家已经说了”也可能遗漏可解释的分歧。
陆某泉案说明,程序和材料的审查有实际作用,但专业判断不能止于报告形式。原鉴定、专家分析、交易沟通和理赔流向,需要结合起来看,才能判断案件究竟是评定争议还是不真实理赔安排。
准备咨询时,带上实际掌握的医疗及鉴定材料、代理协议、收付款与沟通记录。先核清本人知道什么、做过什么,再讨论刑事指控与后续处理,比只问“有鉴定书为什么还算诈骗”更能找到案件的关键。
案例及法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陆某泉等保险诈骗案》,入库编号2026-04-1-141-001,入库时间2026-09-29 20:26:33。以下法条与裁判信息取自该案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00条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刑初339号刑事判决(2021年10月22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刑终1299号刑事裁定(2023年4月23日)
案例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据公开材料整理;同类问题的分析不代表具体案件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