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争执中,对方先拿东西打人,自己持刀反击,是否就一定属于正当防卫?答案不能只看谁先动手。如果事先准备工具、故意激怒对方,再借对方的反应实施伤害,可能属于防卫挑拨,而不是正当防卫。判断的重点,是完整冲突经过与行为目的。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这一区别尤其重要。只截取对方举起木板的几秒钟,可能遗漏决定案件性质的前因;反过来,仅凭双方以前有矛盾,也不能草率否定真实的防卫。律师需要做的是还原全过程,检验支持和不支持防卫的证据。
对方拿木板在先,为什么仍被认定故意杀人?
张某峰故意杀人案中,双方是同一小区的邻居,曾因遛狗等琐事发生纠纷。张某峰携带折叠尖刀下楼,遇到被害人后故意言语挑衅,引发争执。对方拿起地上的木板击打,张某峰随即掏刀刺向其颈部,造成死亡。
法院还查明,案发前张某峰多次用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和法律问答。法院不是孤立地依据搜索记录定罪,而是结合积怨、事先携刀、主动挑衅和刺击要害等事实,认定其借防卫之名实施侵害,缺乏防卫意图。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这与“打架造成死亡就一定是杀人罪”不同。本案对故意杀人的认定,还涉及准备工具、攻击部位和行为方式。罪名不能由结果单独决定,也不能由当事人在报警时自称“正当防卫”来决定。
“谁先动手”是线索,不是完整的法律结论
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制止侵害的目的实施行为。先后顺序当然有价值,但还应查明:是否故意制造对方的攻击,冲突发生前已经做了什么准备,反击行为究竟为了制止危险,还是利用机会实现预先的侵害目的。
2020年关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故意通过语言、行为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这里的关键是“故意挑动”,不是把一切言语争执都等同于挑拨。普通争吵、此前矛盾、身上携带物品,均需放入整个事实中审查,不能拿单一因素代替证明。
因此,两个相反的简单判断都可能出错:一是对方先打人,所以之后任何反击都合法;二是自己先说了话,所以之后不可能有防卫。真正需要分析的是不法侵害、行为意图、时点和具体反应,而不是为某一个动作寻找免刑口号。
搜过正当防卫,会不会成为有罪证据?
学习法律本身不等于准备犯罪。不能因为一个人查阅过防卫知识,就认定其具有伤害意图。本案中,搜索记录的证明意义来自它与其他事实的相互联系:长期矛盾、事先准备刀具、主动挑起冲突,以及随后刺击要害。
咨询时应保留真实、完整的电子记录和时间信息,由律师审查其指向什么事实,也审查有无其他合理解释。不要因为担心某一条搜索记录被误解而删除信息;断章取义与删改记录,都可能增加还原事实的困难。对证据的有效回应,应建立在完整内容和实际行为上。
怎样整理材料,才能有效讨论是否属于防卫?
应尽早寻找完整监控、现场目击者、报警与急救记录,整理双方接触前后的言语、行为及位置变化。除了伤害发生的一瞬间,还需要关注冲突如何开始、是否有退让或追击、危险有没有结束,以及使用工具的来源和准备时间。
伤情、器具、攻击方向和次数,也应与录像、证人描述对应核查。不要只向律师提供有利的片段;完整经过中不利的部分,同样需要预先分析。对方的攻击行为可以是重要事实,但不能抹去自己是否预先实施挑拨的问题。
对尚未发生肢体冲突的邻里纠纷,应优先依法反映问题、保存现有材料,避免携带器具去“讨说法”。试图设计一个让对方先动手的场景,本身可能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纠纷推向严重刑事风险。
主动报警、叫救护车,能否改变案件性质?
张某峰在现场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在量刑中考虑了自首等情节。但这些案后行为,并未使先前的行为变成正当防卫,也没有阻止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行为定性与案后从宽情节,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对家属而言,应分别咨询: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挑拨或杀人故意,是否存在真实防卫的事实基础,以及案后行为能否得到依法评价。把这些问题分开,才能避免既忽视防卫证据,又把报警误当成当然免刑条件。
本案最需要记住的,并非“还手一定违法”,而是不能通过故意引发攻击来制造防卫外观。防卫制度保护制止侵害的人,具体案件是否符合其条件,需要证据说明。
案例及法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峰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6-02-1-177-002,入库时间2026-07-28 10:48:14。以下法条与裁判信息取自该案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3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8条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4年5月31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内刑终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4年8月20日)
案例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据公开材料整理;同类问题的分析不代表具体案件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