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先动手,持刀还击就算正当防卫吗?警惕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不能只看谁先动手。结合邻里纠纷入库案例,说明事先携刀、主动挑衅、完整视频与报警行为分别如何影响案件判断。

邻里争执中,对方先拿东西打人,自己持刀反击,是否就一定属于正当防卫?答案不能只看谁先动手。如果事先准备工具、故意激怒对方,再借对方的反应实施伤害,可能属于防卫挑拨,而不是正当防卫。判断的重点,是完整冲突经过与行为目的。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这一区别尤其重要。只截取对方举起木板的几秒钟,可能遗漏决定案件性质的前因;反过来,仅凭双方以前有矛盾,也不能草率否定真实的防卫。律师需要做的是还原全过程,检验支持和不支持防卫的证据。

对方拿木板在先,为什么仍被认定故意杀人?

张某峰故意杀人案中,双方是同一小区的邻居,曾因遛狗等琐事发生纠纷。张某峰携带折叠尖刀下楼,遇到被害人后故意言语挑衅,引发争执。对方拿起地上的木板击打,张某峰随即掏刀刺向其颈部,造成死亡。

法院还查明,案发前张某峰多次用手机检索、收藏正当防卫相关案例和法律问答。法院不是孤立地依据搜索记录定罪,而是结合积怨、事先携刀、主动挑衅和刺击要害等事实,认定其借防卫之名实施侵害,缺乏防卫意图。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这与“打架造成死亡就一定是杀人罪”不同。本案对故意杀人的认定,还涉及准备工具、攻击部位和行为方式。罪名不能由结果单独决定,也不能由当事人在报警时自称“正当防卫”来决定。

“谁先动手”是线索,不是完整的法律结论

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制止侵害的目的实施行为。先后顺序当然有价值,但还应查明:是否故意制造对方的攻击,冲突发生前已经做了什么准备,反击行为究竟为了制止危险,还是利用机会实现预先的侵害目的。

2020年关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故意通过语言、行为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这里的关键是“故意挑动”,不是把一切言语争执都等同于挑拨。普通争吵、此前矛盾、身上携带物品,均需放入整个事实中审查,不能拿单一因素代替证明。

因此,两个相反的简单判断都可能出错:一是对方先打人,所以之后任何反击都合法;二是自己先说了话,所以之后不可能有防卫。真正需要分析的是不法侵害、行为意图、时点和具体反应,而不是为某一个动作寻找免刑口号。

搜过正当防卫,会不会成为有罪证据?

学习法律本身不等于准备犯罪。不能因为一个人查阅过防卫知识,就认定其具有伤害意图。本案中,搜索记录的证明意义来自它与其他事实的相互联系:长期矛盾、事先准备刀具、主动挑起冲突,以及随后刺击要害。

咨询时应保留真实、完整的电子记录和时间信息,由律师审查其指向什么事实,也审查有无其他合理解释。不要因为担心某一条搜索记录被误解而删除信息;断章取义与删改记录,都可能增加还原事实的困难。对证据的有效回应,应建立在完整内容和实际行为上。

怎样整理材料,才能有效讨论是否属于防卫?

应尽早寻找完整监控、现场目击者、报警与急救记录,整理双方接触前后的言语、行为及位置变化。除了伤害发生的一瞬间,还需要关注冲突如何开始、是否有退让或追击、危险有没有结束,以及使用工具的来源和准备时间。

伤情、器具、攻击方向和次数,也应与录像、证人描述对应核查。不要只向律师提供有利的片段;完整经过中不利的部分,同样需要预先分析。对方的攻击行为可以是重要事实,但不能抹去自己是否预先实施挑拨的问题。

对尚未发生肢体冲突的邻里纠纷,应优先依法反映问题、保存现有材料,避免携带器具去“讨说法”。试图设计一个让对方先动手的场景,本身可能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纠纷推向严重刑事风险。

主动报警、叫救护车,能否改变案件性质?

张某峰在现场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在量刑中考虑了自首等情节。但这些案后行为,并未使先前的行为变成正当防卫,也没有阻止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行为定性与案后从宽情节,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对家属而言,应分别咨询: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挑拨或杀人故意,是否存在真实防卫的事实基础,以及案后行为能否得到依法评价。把这些问题分开,才能避免既忽视防卫证据,又把报警误当成当然免刑条件。

本案最需要记住的,并非“还手一定违法”,而是不能通过故意引发攻击来制造防卫外观。防卫制度保护制止侵害的人,具体案件是否符合其条件,需要证据说明。


案例及法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峰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6-02-1-177-002,入库时间2026-07-28 10:48:14。以下法条与裁判信息取自该案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3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8条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4年5月31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内刑终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4年8月20日)

案例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据公开材料整理;同类问题的分析不代表具体案件结果承诺。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