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是人民法院针对“以诉讼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明确否定评价的典型入库案例。该案并非普通的借贷证据瑕疵纠纷,而是当事人恶意串通、系统性伪造证据并借助诉前调解形成生效文书的行为。裁判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对同类风险具有强烈警示意义。
一、案件事实与操作路径还原
冯某军因多笔外债即将到期,担心债权人通过诉讼冻结、扣划其工资,遂与亲戚王某科通谋,虚构其向王某科借款三十万元的事实。为“做实”债权债务关系,冯某军实际持有王某科名下银行卡,自行通过转账、取现、存款等方式反复操作,制造出“出借—收款”的银行流水外观,并由王某科出具对应金额的借条。
随后,王某科持上述材料提起诉讼。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迅速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并形成生效调解书,约定若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该路径的核心目的,在于以虚假生效法律文书对抗真实债权人的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并非单点造假,而是“流水—借条—调解”三位一体的系统性设计。
二、争议焦点与审查方向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通过伪造借贷事实并达成诉前调解,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一旦查实,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既判力并追究责任。
该问题的实质,是对诉讼诚信与司法公信的维护边界。
三、虚假民间借贷的识别要点
人民法院在再审中从证据来源与形成过程入手,综合判断借贷真实性。其审查并未止于“是否有借条、是否有流水”,而是深入到资金来源、账户控制、交易路径及行为动机等关键要素。
在本案中,所谓“出借资金”并非来自出借人自有资金,流水亦由借款人实际控制账户完成;借条与流水之间缺乏真实的交易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对借贷形成过程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与客观证据无法相互印证。
虚假诉讼的识别,关键不在证据“有没有”,而在证据“是不是”。
四、诉前调解并不当然“安全”
本案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的一点在于:当事人并未通过对抗性审理取得裁判,而是选择诉前调解快速生成生效文书。实践中,部分行为人误以为“自愿和解”“无争议调解”更容易通过审查。
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亲友之间的民间借贷,尤其是双方无实质争议、迅速达成调解的情形,应当提高审查强度。诉前调解并非虚假诉讼的“避风港”,一旦查实恶意串通,调解书同样可以被撤销。
五、检察监督与再审纠错机制
本案的启动源于检察机关发现异常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调解书,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双方当事人依法予以罚款。
这一处理路径表明,生效法律文书并非虚假诉讼的“终点”。当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时,检察监督与再审程序可以形成有效纠错闭环。
六、责任追究的多维度展开
人民法院在纠正裁判的同时,对行为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除撤销调解书、驳回请求外,还对双方当事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并非“输一场官司”的风险,而是可能触发多重法律责任的高危行为。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理解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清晰规则: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诉讼或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撤销已生效文书,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该规则强调了对亲友借贷、无争议调解、异常流水等高风险场景的实质审查,防止司法程序被工具化利用。
八、对律师实务与债权保护的启示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代理民间借贷案件不能停留在形式证据审查,应当对资金来源、账户控制、交易合理性进行穿透核验。对“看似完备、实则异常”的证据组合,应保持高度警惕。
对真实债权人而言,一旦发现债务人通过可疑调解文书转移或固化执行顺位,应及时申请调查、向检察机关反映,依法启动纠错程序。
诉讼的底线是诚信,任何试图以司法程序为掩护的逃债行为,终将被揭示并纠正。
结语
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通过对虚假诉讼的精准识别与坚决纠正,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秩序与债权公平的明确立场。该案为识别“以假乱真”的借贷纠纷提供了清晰方法论,也为律师与当事人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诉讼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