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万松律师

孙万松,上海执业律师,现专注于公司合规、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应收账款催收领域。长期为企业客户提供合同审查、股权结构设计、投融资合规及诉讼仲裁法律服务。本站内容以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为基础,持续输出具有实务参考价值的法律分析。

虚假劳动合同不是合法入境通道——组织外籍人员骗取工作签证的刑事定性

外籍人员通过工作签证入境,形式上取得了合法证件,并不当然意味着入境行为具有实质合法性。本案中,行为人利用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合同关系,帮助外籍人员申请工作许可通知、取得Z字工作签证并入境、居留。人民法院认为,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后出入国(边)境的,虽具有形式上的证件外观,但本质上仍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本案对于涉外用工服务、签证代办、人力资源机构以及企业合规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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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抵债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的合法性审查: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在涉资管计划资金交易纠纷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申请以流拍财产抵债,并申请将财产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材料明确交易资金的真实来源、证明交易资金的独立性。在审查资产计划合同、业务交易协议、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查明资金的真实来源和独立性,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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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权利特定化等生效要件的法定情形下: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单,案外人以其对该存单享有质押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从实现权利质押的法定要素入手,对满足权利特定化、实际占有、债务到期未履行等生效要件的存单,不予执行,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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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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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律师视角下的执行实务解构

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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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中案外人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未提供直接权利证据不能阻却执行

执行异议并非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启动。对股票、股权、银行存款等以登记为权利外观的财产,异议人如不能提供直接权利证据,仅以承诺函、赔付期待或间接受偿利益主张排除执行,通常难以取得案外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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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拍卖中租赁权能否排除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边界

房产执行拍卖中,案外人以租赁权为由提出异议,并不当然足以排除执行。法院通常会围绕租赁合同真实性、占有使用状态、租金支付、合同形成时间及与被执行人的关系进行审慎审查,防止虚构租赁阻却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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