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享后付”场景下个人信用信息处理的合法性边界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66号为样本,围绕“先享后付”服务中信用服务商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性问题,系统解析“合同必需性”“告知义务”与“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标准,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信用创新之间的司法平衡路径,对个人信息保护争议具有重要实务指引意义。

指导性案例第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背景下,人民法院对“先享后付”信用服务模式作出正面评价的标志性案例。该案并未简单停留在“是否取得同意”的表层问题,而是围绕个人信息处理的合同必需性、告知充分性及最小影响原则,对信用服务商的行为进行了体系化审查,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裁判逻辑。

一、案件事实与技术应用场景

黄某欢在使用手机应用开通电子公交乘车码时,选择了“先享后付”功能。该功能的运行机制在于,当用户乘车时若无法即时支付费用,由第三方平台先行垫付车费,后续再向用户追偿。为实现该功能,相关平台需在服务前对用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在开通过程中,页面以显著方式提示用户需同意相关服务协议和授权协议,协议中载明将获取用户的身份信息、履约信息及与信用评估相关的必要信息。黄某欢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被开通了信用账户,随后主张相关信用服务商未经其允许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并非发生在“被动开通”或“暗箱收集”情形,而是发生在用户主动选择特定功能的背景之下。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先享后付”这一特定应用场景中,信用服务商为履行服务合同而收集、处理用户信用相关个人信息,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该问题实质上指向三个关键判断维度:
一是相关信息处理是否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
二是信息处理者是否依法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三是信息收集范围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则。

三、“合同必需性”作为合法处理的正当基础

人民法院首先从合同履行角度对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评价。法院明确指出,“先享后付”服务的本质在于第三方先行垫资,信用服务商因此面临真实、可量化的资金风险。在此情形下,事前评估用户的信用和履约能力,是决定是否提供该服务的前提条件。

由此产生的信用信息收集行为,属于为订立、履行以用户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具有正当业务目的和现实合理性。

法院在此强调,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否定一切商业信用评估行为,而是要求其具有清晰、正当的合同基础。

四、告知义务的实质履行而非形式存在

在告知义务方面,法院并未采取“是否弹窗提示”的形式化审查,而是关注用户是否具备真实的知情可能性。裁判认定,相关协议在开通页面以明显区别于普通文本的方式展示,用户可点击查阅完整内容,且对个人信息处理条款采用加粗、标色等方式进行提示,足以引起一般用户注意。

同时,协议明确告知用户其有权选择其他支付方式乘车,亦可在事后关闭授权、注销信用账户,用户并非被强制接受信用服务。

告知义务的核心不在于“有没有协议”,而在于是否给予用户真实、可理解的选择空间。

五、最小必要原则在信用服务中的具体适用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最小必要原则”,法院进一步作出细化阐释。裁判指出,信用服务商并未向第三方披露完整的个人信息明细,而是仅向合作方提供是否符合服务准入条件的结论性判断。

这种处理方式,使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被严格限定在实现“先享后付”功能所必需的最小程度,未对用户权益造成不必要扩张性影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要求。

最小必要原则并不要求“零收集”,而是反对“过度收集”。

六、对“捆绑”“强迫”指控的否定

针对用户主张的“捆绑开通”“强迫授权”问题,法院结合具体应用场景予以否定。裁判指出,用户仍可选择现金投币、实体公交卡等多种替代方式完成乘车,电子乘车码及其“先享后付”功能并非唯一选择。

同时,服务协议中明确载明退出路径,用户亦可随时关闭授权。由此可见,相关信用服务并未剥夺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是否构成强迫,应以是否存在现实替代方案为重要判断标准。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清晰提炼出一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在“先享后付”等信用服务场景中,信用服务商为订立、履行合同,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信用相关个人信息,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不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该规则为信用服务创新提供了明确的合规边界。

八、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个人信息保护实务角度看,本案提示判断侵权与否,不能脱离具体业务场景和合同结构。并非所有未经单独同意的信息处理行为均当然违法,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处理事由及比例原则。

从律师代理角度看,在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时,应重点审查服务是否具备合同必需性、告知是否充分、信息使用是否受限,而不宜仅围绕“是否点过同意”展开单一论证。

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是平衡而非否定。

结语

指导性案例第266号通过对“先享后付”信用服务模式的系统审查,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新型商业模式中的适用尺度。该案既为信用服务的合规运行提供了司法背书,也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确立了可操作、可预期的判断框架,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争议具有长远指导意义。

Share the Post:
Picture of 孙万松律师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