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责任的边界认定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冉某诉重庆某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为样本,围绕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拒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系统解析二倍工资制度的适用前提与诚信原则的限制作用,明确该制度并非劳动者谋取额外利益的工具,对企业用工风险防控与劳动争议代理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冉某诉重庆某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对“二倍工资”制度适用边界作出清晰限定的典型入库案例。该案直面实践中并不鲜见的一种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却明确拒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据此反向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引入诚信原则,对该类请求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

一、案件基本信息与事实背景

冉某于2018年12月与重庆某旅游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10日止,职务为财务部负责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冉某继续在公司工作,用人单位亦持续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事实上延续。

在合同期满后的履行阶段,用人单位多次通过口头沟通及微信方式向冉某提出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见,但冉某始终拒绝签署,并明确表示“不签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资”“公司要解散”等理由。2024年4月,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工资、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均已结清。此后,用人单位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关联主体承继。

冉某随后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主张在合同期满后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并非用人单位消极拖延或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续签的情况下,主动、反复拒绝签约。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但明确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是否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主张二倍工资。

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理解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劳动者自身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

三、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与适用前提

劳动合同法设立二倍工资制度,目的在于通过经济责任的方式,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因此,该制度的适用前提在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当归责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存在逃避签约、拖延签约等行为,导致劳动关系长期处于无书面合同状态,劳动者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具有正当性。

二倍工资并非一项当然适用的利益分配规则,而是一种具有明确价值指向的惩罚性制度安排。

四、劳动者拒签行为的法律评价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始终具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明确意愿,且通过多种方式向劳动者表达续签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

相反,冉某在继续提供劳动、正常领取工资并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同时,明确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其真实目的在于制造“未签书面合同”的状态,从而主张二倍工资。

该行为实质上将法律为保护劳动者而设立的制度工具,异化为谋取额外经济利益的手段,明显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系劳动者自身拒绝所致时,其再主张二倍工资,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五、诚信原则对二倍工资请求的限制作用

本案裁判的关键价值,在于将诚信原则引入二倍工资请求的实质审查之中。人民法院并未简单以“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进一步考察导致该状态形成的真实原因。

在劳动关系中,诚信原则并非仅约束用人单位,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当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有续签意愿,却故意拒绝签约并以此作为索赔依据,其行为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二倍工资制度并非劳动者的“当然收益”,而是对不规范用工行为的矫正性制裁。

六、主体承继情形下责任范围的认定

针对冉某将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及关联股东一并列为被告的情形,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承继主体是否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应以前手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负有该项责任为前提。

在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义务承继主体自然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股东亦不因其股权关系而当然对劳动争议承担责任。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理解

从规范体系角度看,本案在坚持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防止了制度被策略性利用。通过将原因归责与诚信原则纳入审查框架,人民法院对二倍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必要的合理限缩。

该案明确了一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则:劳动者拒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

八、对企业用工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企业用工管理角度看,本案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后,应当注意留存提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例如书面通知、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以防范潜在争议风险。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在代理二倍工资纠纷时,不应仅停留于形式要件审查,而应深入分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并据此判断劳动者请求是否具备实质正当性。

当劳动者行为明显偏离诚信原则时,其二倍工资主张并非当然成立。

结语

冉某劳动争议案通过对劳动者拒绝续签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明确界定了二倍工资制度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边界。该案在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性方面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也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与代理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判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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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