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价格暴涨背景下“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与实务路径

在霍尔木兹海峡冲突引发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背景下,企业普遍面临履约成本失控与违约风险并存的困境。本文结合《民法典》第533条,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情势变更的适用边界,并提出企业应对原材料暴涨的实务路径。

一、问题背景:地缘冲突下的“成本失控”困境

随着中东局势升级,围绕霍尔木兹海峡的航运安全问题持续发酵。作为全球重要的原油运输通道,该区域运输受限迅速引发国际油价波动,叠加运输成本与保险费用上升,形成典型的供给冲击型上涨。

这一变化并未局限于能源市场,而是迅速向下游产业链传导。以石化、塑料、纺织、金属加工等行业为代表,大量企业在短时间内面临原材料价格显著上涨的局面,部分原材料涨幅已明显超过常规市场波动区间。

在此背景下,企业普遍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既有合同多为固定价格安排,继续履行将导致利润被大幅压缩甚至出现亏损;另一方面,如单方拒绝履行,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引出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法律问题:在原材料价格因突发事件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援引“情势变更”制度,对合同进行调整或者退出履行。

二、法律定性:价格上涨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

在实务中,不少企业首先考虑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应当对此保持审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的适用前提在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

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形中,通常并不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企业仍可以通过提高成本继续履行合同,只是履行结果对其明显不利。因此,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因战争、政策等因素引发的价格上涨,本身并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与之相对应,此类情形更可能落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范畴,即在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实现公平。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边界:司法审查的核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该条文及司法实践,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场景中,审查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价格上涨是否突破商业风险边界。一般而言,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所导致的常规价格波动,应被认定为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当价格波动明显异常,例如短期内出现大幅上涨,且该上涨系由战争、重大政策变化等外部冲击引发时,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合理商业风险范围。

第二,是否达到明显不公平的程度。“明显不公平”是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判断标准。实践中,仅存在利润下降甚至轻微亏损,通常不足以构成该要件。只有在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承担明显失衡的利益负担,例如出现实质性亏损,方有可能被认定为明显不公平。

第三,是否履行再协商义务。根据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先行与对方进行协商。司法实践中,如一方未履行协商程序即直接停止履行或提起诉讼,往往会对其主张产生不利影响。

四、裁判倾向:以维持交易为基本取向

从既有裁判规则来看,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材料价格上涨引发的合同纠纷时,通常体现出以下稳定倾向:

其一,在处理方式上,优先通过变更合同实现利益平衡。例如调整价款、延长履行期限或变更履行方式,以尽可能维持交易关系的延续。

其二,在责任认定上,严格区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对于价格波动属于行业常态的情形,通常不支持适用情势变更。

其三,在举证责任上,对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提出较高要求。当事人应当就价格上涨的异常性、履约成本变化情况以及不公平程度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整体而言,司法机关在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持较为审慎态度,仅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对既有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五、实务路径:企业应对原材料暴涨的操作建议

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司法实践,对于面临类似问题的企业,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应对:

首先,应及时启动协商机制。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相对方提出价格调整或履约方式变更的请求,明确说明涨价原因、成本变化情况以及拟议的调整方案。该步骤不仅有助于实际解决争议,也是后续主张情势变更的重要前提。

其次,应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重点包括上游供应商的调价文件、行业价格数据、实际采购成本变化情况以及履约成本测算等。证据的充分性与客观性,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

再次,应谨慎处理中止履行问题。在未取得对方同意或未获得司法裁判支持前,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仍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审慎措施,例如阶段性履行或协商调整履行节奏。

最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合理选择救济路径。通常建议优先请求变更合同,在确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再考虑请求解除合同。

六、结语

在当前全球供应链波动加剧的背景下,原材料价格的异常上涨已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风险因素。“情势变更”制度为应对极端情形提供了法律工具,但其适用具有严格条件,并非所有价格上涨情形均可适用。

对于企业而言,与其在事后依赖司法救济,不如在合同订立阶段通过设置价格调整机制或风险分担条款,对潜在风险进行前置安排。通过合同工具进行风险管理,通常较事后争议解决更具确定性与可控性。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形下,“是否主张情势变更”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往往是前期沟通方式与法律动作的规范性。例如,如何发送价格调整的协商函件、如何界定调整幅度、如何固定证据以及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违约,这些具体操作,往往直接影响后续纠纷的走向。

如贵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面临原材料上涨带来的履约压力,或正在评估是否可以启动价格调整或合同变更程序,建议尽早进行法律评估与方案设计。针对相关情形,我们已整理形成标准化的《价格调整商洽函》文本及配套使用要点,可在结合具体合同与行业情况的基础上提供针对性支持。

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沟通获取并进行个案化调整。

Share the Post:
Picture of 孙万松律师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