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妤诉刘某勇、周某容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是共有物分割领域中极具价值的一起入库案例。该案表面上涉及按份共有中份额优势共有人行使分割请求权的问题,实质上则触及家庭伦理、赡养义务与物权行使边界之间的深层冲突。人民法院通过该案,明确了即便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分割请求权的行使仍需受到公序良俗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约束。
一、案件事实与家庭财产结构
刘某勇、周某容系夫妻,常年居住在重庆市万盛区,刘某妤系二人独生女,长期在江苏苏州生活。2012年,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案涉房屋,总价28万元,其中父母出资绝大部分,刘某妤仅出资少部分。
在房屋产权登记时,三人约定按份共有,但登记结果为刘某妤占90%份额,刘某勇、周某容各占5%。案涉房屋系刘某勇、周某容名下唯一住房,亦系其养老和长期居住用房。
购房后,因房屋装修及居住安排等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矛盾逐渐加深。刘某妤提出,希望父母将其所持10%产权份额转让给自己,由其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并表示父母可继续居住该房屋,或前往苏州与其共同生活。刘某勇、周某容认为该房屋系其养老用房,明确拒绝转让产权份额。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并在补偿父母2.8万元后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平均出资、平均分割”纠纷,而是子女在产权登记上占有绝对优势的特殊情形。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子女作为占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是否当然有权请求分割共有房屋,并通过补偿方式取得父母所持产权份额。
该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协调民法中关于共有物分割的制度性规则,与家庭关系中父母居住权益及社会公德之间的价值冲突。
三、按份共有分割请求权的基本规则
按照民法典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原则上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在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时,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享有决定权。
从形式上看,刘某妤作为占有90%份额的按份共有人,确实具备请求分割共有房屋并决定处分方式的法律基础。
然而,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并非绝对权利,其行使过程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共有物分割权并非脱离具体关系背景而可以任意行使的“纯粹技术性权利”。
四、超出出资比例部分的赠与属性认定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对产权结构进行了实质性分析。法院认为,刘某妤在房屋中所占90%的产权份额,明显超过其实际出资比例,该超出部分具有明显的赠与属性,系父母基于亲情、疼爱子女而作出的利益让渡。
在此基础上,法院强调,赠与行为虽已完成登记,但其背后所依附的是家庭伦理关系。在父母并未放弃居住权、且房屋系其唯一住房的情况下,子女不宜机械援引物权规则,反向损害父母的基本生活保障。
赠与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反过来据此对父母施加强制性财产处分。
五、父母唯一住房与居住权益的优先保护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刘某勇、周某容名下唯一住房,亦是其长期生活、养老的现实依托。一旦支持刘某妤的分割请求,即便其承诺允许父母继续居住,该居住状态也将建立在对产权人的高度依附之上,缺乏稳定性和安全感。
法院注意到,父母对子女取得完全产权后可能变卖房屋、导致其无房居住的担忧,具有现实合理性。在家庭关系已出现明显裂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子女承诺,并不足以保障父母的长期居住安宁。
居住权益不仅是物理意义上的“有房住”,更包含对居住稳定性的心理预期。
六、公序良俗对物权行使的实质约束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引入公序良俗原则,明确指出,在父母子女关系中,子女不仅负有物质赡养义务,也负有精神慰藉义务。强行通过诉讼方式分割父母唯一住房,容易加剧家庭对立,损害父母的生活安宁,与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价值相悖。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刘某妤已明确表示允许父母继续居住的前提下,其请求父母转让产权份额并无实际生活必要性,反而徒增父母不安,缺乏正当性基础。
当物权行使明显背离家庭伦理并损害他人基本生活利益时,应当受到公序良俗的否定性评价。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清晰提炼出一项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唯一住房并登记为按份共有,子女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明显超出其出资比例的,该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父母发生纠纷后,子女请求分割该房屋并直接取得全部所有权,若损害父母居住与安宁生活权益、违反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则明确了共有物分割权在家庭场景下的边界。
八、对共有物分割纠纷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本案提示,在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时,不能仅从产权比例和形式权利出发,而应充分评估房屋的使用属性、是否为唯一住房、家庭成员之间的依附关系及伦理因素。
对于子女一方而言,占有较大产权份额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实现对房屋的完全控制;对于父母一方而言,即便名下产权比例较低,其居住权益在特定情形下仍具有优先保护地位。
家庭共有物纠纷,往往不是“算账题”,而是价值判断题。
结语
刘某妤诉刘某勇、周某容共有物分割纠纷案,通过对物权规则、公序良俗与父母居住权益的系统衡量,明确了子女分割父母名下唯一住房的司法限度。该案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也再次表明,在家庭关系中行使物权,应当回归对亲情、伦理与基本生活保障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