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慧诉颜某婷排除妨害纠纷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一个看似细微、却高度贴近现实生活的典型入库案例。案件围绕“飘窗顶板上表面究竟属于谁”“业主能否自行占用该部位安装空调外机”这一高频争议展开,人民法院通过系统适用民法典关于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合理使用原则的规定,对类似纠纷给出了清晰、可操作的裁判路径。
一、案件背景与冲突的现实来源
原告刘某慧与被告颜某婷系同一住宅小区上下楼邻居,分别居住于二楼和一楼。该小区住宅飘窗系开发商统一设计、施工,形成上下错位结构。颜某婷在装修过程中,将两台空调外机直接安装在其住宅飘窗顶板上。
刘某慧随后安装空调时发现,其对应位置已被楼下住户占用,导致自家空调外机无处安放。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慧遂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某婷移除空调外机。
颜某婷则主张,飘窗属于其购房范围,飘窗顶板自然应认定为其专有部分,其在该部位安装空调外机属于对自有财产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本案的冲突,并非恶意侵占,而是源于对“飘窗顶板权属”的不同理解。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将争议焦点明确为两个层面:
第一,飘窗顶板上表面应当认定为建筑物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
第二,楼下业主在该部位安装空调外机,是否构成对楼上业主合法权益的妨害。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分别对应“权属认定规则”与“合理使用边界”的判断。
三、飘窗与飘窗顶板的权属性质区分
法院首先对“飘窗整体”与“飘窗顶板上表面”进行了严格区分。裁判指出,飘窗作为室内空间的组成部分,通常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其内部空间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但飘窗顶板的上表面,其结构属性并非室内空间,而是建筑物外墙的一部分。从建筑结构和功能角度看,该部位承担着围护和外立面统一功能,依法应认定为业主共有部分。
人民法院进一步强调,无论采取“壁心说”“空间说”还是其他分界理论,建筑物外墙均不属于个别业主的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的边界,止于室内使用空间,而不延伸至建筑外立面。
四、共有部分并非“先占先得”
在确认飘窗顶板上表面属于共有部分后,案件的判断重点转向共有部分的使用规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原则,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共有部分并非可以由某一业主排他性占有,更不存在“先使用即取得优先权”的规则。任何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均应以不影响其他业主合理使用为前提。
在本案中,颜某婷将两台空调外机全部安装在飘窗顶板上,直接导致楼上业主无法在对应位置安装空调,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边界。
合理使用的核心标准,是“共存”,而非“排他”。
五、物业管理规则在裁判中的重要地位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事实,在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曾发布空调外机安装规范,明确要求上下楼业主按照统一规则使用飘窗顶板位置安装空调外机。
法院特别指出,该规范系结合开发商原始设计和小区整体使用情况形成,且已被多数业主实际遵循,形成了稳定、有序的使用秩序。该秩序虽非行政法规,但在判断合理使用边界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颜某婷无视既有管理规则和长期形成的使用习惯,单方占用共有部位,破坏了小区既有秩序,其行为缺乏正当性基础。
物业管理规则,是合理使用原则的重要具体化载体。
六、排除妨害请求的成立逻辑
在权属与使用规则明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认定,颜某婷的行为已构成对刘某慧合理使用共有部分权利的妨害。根据民法典关于排除妨害的规定,受妨害的业主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法院最终判令颜某婷在合理期限内移除安装在飘窗顶板上的空调外机,并不得再行妨害刘某慧在该位置的合理使用。
排除妨害,并非惩罚行为,而是恢复共有秩序。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具有稳定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
住宅飘窗内部空间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但其顶板上表面作为建筑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原则,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判断合理使用与否,应综合考虑建筑设计、物业管理规定及小区长期形成的使用秩序
业主违反合理使用原则,占用共有部分排他性使用的,其他业主有权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八、对相邻关系纠纷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本案对处理小区相邻关系纠纷具有高度借鉴意义。在类似案件中,代理律师应当重点从建筑结构属性、权属性质、物业管理规则及使用习惯等方面进行系统举证,而非仅停留在“是否计入面积”“是否由业主出资购买”等表面问题。
同时,对于物业管理单位而言,制定清晰、合理且可执行的使用规范,并持续维护其权威性,有助于从源头减少纠纷。
邻里纠纷的解决,往往依赖规则,而非情绪。
结语
刘某慧诉颜某婷排除妨害纠纷案,通过对飘窗顶板权属与合理使用边界的精细化分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提供了清晰裁判模板。该案以“小切口”回应“大问题”,不仅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业主、物业及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了可预期、可遵循的行为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