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盟公司诉郑某勇名誉权纠纷案,是网络环境下企业名誉权保护领域中具有鲜明规则指向性的典型入库案例。该案直面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一类风险行为,即个人以“监督”“举报”“征集线索”为名,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布针对特定企业的“违法犯罪线索”悬赏信息,借助网络的高传播性对企业社会评价造成实质性冲击。人民法院通过该案,清晰划定了正当监督行为与名誉侵权行为之间的法律边界。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传播方式
2022年8月,郑某勇使用其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在微信朋友圈连续发布悬赏广告,面向社会公众征集上海某盟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税收法律以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的“违法违规犯罪线索”,并承诺对经查证属实的线索给予现金奖励。
在收到上海某盟公司发出的律师函,明确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内容后,郑某勇不仅未予配合,反而将律师函内容公开发布,并再次发布悬赏广告,甚至提高奖励金额,相关内容持续处于公开、可传播状态。
上海某盟公司认为,在其从未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的情况下,上述行为直接向不特定公众传递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负面信息,严重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遂依法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侵权行为并非通过直接辱骂、诽谤实现,而是以“悬赏征集线索”这一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的方式完成。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个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征集特定企业“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是否当然属于正当监督行为;在何种情形下,该类行为会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判断相关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被指向企业形成负面认知,以及发布者是否具备合理、正当的事实基础。
三、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与判断标准
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其核心内容集中体现为商业信誉、市场评价及社会公众对企业合规性、诚信度的整体认知。判断是否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应当以相关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为标准。
在本案中,悬赏广告明确点名上海某盟公司,并将其与“违法犯罪线索”直接关联。在缺乏任何权威调查结论或既有事实基础的情况下,该表述极易使一般公众形成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认知,客观上足以贬损其社会评价。
名誉侵权的成立,并不以明确指控“已犯罪”为必要条件,只要制造了足以降低社会评价的负面暗示,即可能构成侵权。
四、“合理事由”在侵权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公民依法享有舆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合理事由和事实基础为前提。所谓合理事由,至少应当建立在已经掌握的客观事实、明确线索,或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之上。
在本案中,郑某勇无法证明上海某盟公司存在任何已被查证的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已启动调查程序。在此情况下,其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征集“犯罪线索”,明显超出正当监督的合理范围。
缺乏事实基础的“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本质上是一种高风险的信息发布行为。
五、网络传播环境下侵权后果的放大
法院在裁判中还特别考量了侵权行为的传播载体和传播效果。微信朋友圈具有传播迅速、范围广泛、熟人信任背书等特点,一旦发布,相关信息极易扩散,对企业声誉造成持续性影响。
在收到明确制止侵权的律师函后仍继续发布并加大悬赏力度,进一步体现了行为人对侵权后果的可预见性以及主观过错程度。
在网络环境中,传播方式本身就是侵权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合理配置
在责任承担方面,人民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依法判令郑某勇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内容,并在原传播渠道范围内连续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同时,结合侵权后果,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维权费用和相应损失。
法院强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传播路径和影响程度相匹配,以实现实质性的名誉修复。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清晰提炼出一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行为人在缺乏合理事由和事实基础的情况下,擅自以发布悬赏广告的方式,公开征集特定主体的“违法犯罪线索”,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认知,并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该规则有效区分了正当监督行为与利用网络舆论对特定主体进行污名化的行为。
八、对企业维权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企业维权角度看,本案提示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网络平台中以“线索征集”“悬赏举报”为形式的新型名誉侵权风险,及时通过律师函、证据保全、公证取证和诉讼等方式固定证据、控制损害扩大。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围绕是否具备合理事由、是否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传播范围与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论证,以支撑侵权成立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合理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监督亦不是侵权的免责理由。
结语
上海某盟公司诉郑某勇名誉权纠纷案,通过对“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行为的侵权认定,系统回应了数字传播时代企业名誉权保护面临的新型挑战。该案既为企业提供了清晰、可行的司法救济路径,也为公众划定了网络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不可逾越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