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解读(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隔离与证据防线

新《公司法》强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使其个人责任更易被实质化认定。本文从责任隔离与证据构建角度,分析高管在新法背景下面临的风险结构变化及可行的实务防控路径。

一、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责任高频主体的现实背景

在公司纠纷、执行案件及破产清算程序中,高级管理人员正日益成为责任追究的高频对象。与法定代表人相比,高管虽不必然承担对外代表职能,但其在公司内部的实际决策与执行地位,使其在新《公司法》责任体系中处于不可忽视的位置。

在既往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常以“系执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非最终决策者”为由,试图与公司风险进行切割。然而,随着公司治理责任从形式身份向实际履职行为转移,该类抗辩路径的有效性正在显著下降。

新《公司法》通过重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体系,使高管不再仅是“执行层”,而是被明确纳入公司治理责任的核心结构之中。

二、新《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定位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该条款明确将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并列,确立其作为独立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

同时,新法并未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穷尽式列举,而是沿用功能性认定标准,通常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这种开放式结构,使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对高管责任进行实质性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并未因高管“不具备表决权”而当然减轻其责任。相反,在执行、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关键领域,高级管理人员往往被视为直接责任人。

三、责任来源的变化:从结果归责到过程审查

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在部分案件中呈现出明显的结果导向。一旦公司发生重大损失,高管即被纳入责任范围,而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往往缺乏充分区分。

新法的制度逻辑,则更加强调履职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忠实义务侧重于利益冲突的防范,勤勉义务则要求高管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合理注意。是否构成责任,关键不再是“公司是否亏损”,而是“高管在该事项中是否存在违反义务的具体行为”。

这一变化,为高管责任隔离提供了制度可能,但前提是其能够证明自身履职过程的合规性。

四、“执行指令”不再当然免责的风险提示

在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最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是“系执行董事会、股东会或实际控制人的指令”。然而,在新《公司法》框架下,该抗辩路径的适用空间被明显压缩。

一方面,新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已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并不意味着高管可以因此免责,而是形成“责任叠加”。

另一方面,勤勉义务本身即包含对指令合法性的基本审查义务。若指令明显违法、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存在重大风险,高管仍负有提出异议、保留意见甚至拒绝执行的责任。完全消极执行,反而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勤勉义务。

五、责任隔离的核心路径:明确职责边界

在新《公司法》背景下,高级管理人员实现责任隔离的第一要务,是明确自身职责边界。高管责任并非无限扩张,其范围应与实际分工相对应。

例如,财务负责人通常被重点审查资金流向、财务真实性及风险提示义务;业务负责人则更多聚焦于合同履行、交易合理性与风险评估。若高管能够证明相关事项超出其职责范围,或已按职责提出合理意见,其责任承担空间将明显收缩。

因此,岗位职责说明、授权文件及内部制度,不仅是公司治理工具,也是高管个人责任防控的重要依据。

六、证据防线的构建:履职留痕的重要性

在责任实质化背景下,证据已成为高管最重要的防线。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高管就其勤勉履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会议纪要、书面意见、风险提示邮件、内部报告、专业咨询意见等,均可能成为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相反,若高管在重大事项中完全缺乏履职留痕,即便其主张“已口头提醒”,也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证据留痕并非形式主义,而是公司治理与个人风险防控的交汇点。合理、真实、及时的留痕,既有助于提升决策质量,也能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清晰的责任分界。

七、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趋势

从近年裁判思路看,法院在认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时,正逐步形成较为稳定的审查框架:首先确认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次审查其在具体事项中的职责分工,最后判断其是否存在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的具体行为。

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已开始区分“决策型高管”与“执行型高管”的责任程度,并结合其专业背景、信息掌握程度及风险识别能力进行差异化评价。这一趋势,与新《公司法》的制度导向高度一致。

八、对公司治理与个人选择的实务启示

对公司而言,新《公司法》要求其重新审视高管管理制度。通过明确分工、规范授权、完善决策流程,不仅有助于提升治理效率,也能避免在纠纷中出现责任混同。

对个人而言,接受高级管理职务不再是单纯的职业机会,而是一项伴随法律责任的选择。在新法环境下,高管更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风险意识,并通过制度与证据管理实现自我保护。

九、结语:责任隔离不是逃避责任,而是回归合理边界

新《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强化,并非否定职业经理人制度,而是通过责任实质化,推动权责对等。责任隔离的真正意义,不在于逃避责任,而在于使责任与实际履职行为相匹配。

在这一框架下,高级管理人员既需要更加审慎地履职,也拥有通过合规与证据构建实现风险可控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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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