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解读(十):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安排的法律风险再评估

新《公司法》在强化出资责任与实际控制人责任的背景下,显著放大了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结构的法律风险。本文从新法条文与裁判思路出发,系统分析代持安排的效力边界及风险防控要点。

一、隐名持股为何在新《公司法》下成为高风险结构

隐名股东、股权代持安排长期存在于公司实践中,其产生原因复杂,既包括投资便利、身份限制规避,也涉及税务、融资或内部控制等现实考量。在旧有制度环境下,只要未发生重大纠纷,代持结构往往能够“低成本运行”。

但随着新《公司法》对出资责任、实际控制人责任及公司治理责任的全面强化,隐名持股所依赖的“身份隔离”与“责任缓冲”空间正在被显著压缩。一旦公司发生债务风险、股东纠纷或清算情形,隐名结构极易被司法穿透,相关当事人面临的法律不确定性明显上升。

二、新《公司法》视角下对“股东”的认定逻辑变化

在新《公司法》体系中,“股东”不再仅是登记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与出资责任、控制责任及公司治理责任高度绑定的主体身份。

根据新法关于出资责任与公司治理的整体设计,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更倾向于从实质出资人、实际控制关系及利益归属等角度,对股东身份进行综合判断。这意味着,即便隐名股东未在工商登记中显名,其仍可能因实际出资或控制行为,被认定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裁判取向,与新《公司法》强调“责任回归真实权力结构”的立法逻辑高度一致。

三、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边界

在民事层面,股权代持协议并非当然无效。司法实践通常承认其在当事人内部的合同效力,但其效力边界极为清晰。

若代持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法院通常认可其内部效力。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效力并不当然对抗公司或第三人。

在新《公司法》背景下,法院在审查代持协议时,更加关注其是否被用于规避出资义务、逃避责任或掩盖实际控制关系。一旦存在上述目的,代持协议即可能被否定其效力,甚至成为责任追究的重要证据。

四、隐名股东在出资责任中的风险暴露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的强化,使隐名股东的风险显著前移。无论是出资期限压缩,还是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引入,都使实际出资人更容易被纳入责任范围。

在实践中,若隐名股东实际提供出资,但通过代持人完成登记,其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仍可能被债权人主张承担出资责任。尤其是在代持人出资能力不足或明显为“通道主体”的情形下,法院更倾向于穿透代持结构,直接锁定实际出资人。

这意味着,隐名并不等于免责,反而可能因结构复杂而加重举证与抗辩负担。

五、隐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责任的交叉风险

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确立实际控制人责任规则后,隐名股东面临的另一重风险在于,其可能同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若隐名股东通过代持安排,实质性控制公司重大决策、人事任免或资金流向,即便其未显名,其行为仍可能构成对公司事务的实质支配。在此情况下,其不仅可能承担股东出资责任,还可能因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而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责任叠加风险,是新法环境下隐名持股最具不确定性的部分。

六、隐名股东维权路径的现实困境

从隐名股东自身权益保护角度看,新《公司法》并未为其提供特别保护路径。相反,由于其身份未显名,其在主张股东权利时往往面临更高举证门槛。

在纠纷中,隐名股东需要证明代持关系的真实性、出资事实及其与代持人的权利约定。一旦代持人否认或出现利益冲突,隐名股东往往处于明显不利地位。

在新法强调登记公示与责任对应的背景下,隐名股东“享有收益但不承担风险”的制度空间进一步收缩。

七、司法实践中对代持结构的审查重点

从现有裁判思路看,法院在审查代持结构时,通常重点关注以下因素:代持安排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目的、代持人是否具备真实投资意愿、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或控制决策。

在公司债务纠纷、执行案件及清算程序中,法院更倾向于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代持结构采取审慎甚至否定态度。

八、实务中的风险防控与结构调整建议

在新《公司法》环境下,继续沿用隐名持股结构已明显不具备制度优势。对于存量结构,应尽早评估风险,并视情况通过显名化、股权调整或协议重构等方式降低不确定性。

对于新设投资安排,更应避免以代持作为常态方案,而应通过合规的股权设计、协议安排及治理结构实现投资目的。

对代持人而言,同样需要警惕“名义股东”身份带来的连带责任风险,避免在不具备真实控制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股东身份。

九、结语:隐名结构不再是“中性工具”

新《公司法》通过强化出资责任、控制责任与治理责任,使股权结构与真实风险承担之间的对应关系更加紧密。在这一制度环境下,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安排已不再是中性的交易工具,而是高度敏感的风险结构。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真正稳健的安排,不在于隐藏身份,而在于权责清晰、结构透明与责任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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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