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情形下抚养费保管主体的司法调整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陶某娇等诉侯某琴抚养费纠纷案”为样本,围绕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不当处分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情形,系统解析人民法院在不撤销监护资格的前提下,依法调整抚养费保管主体的裁判逻辑,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与抚养费执行路径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

陶某娇等诉侯某琴抚养费纠纷案,是未成年人保护与家事审判领域中具有鲜明规则指引意义的入库案例。该案并未涉及抚养权归属的重新分配,而是聚焦于一个更为细致却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即在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存在明显侵害子女财产权益行为,但尚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程度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抚养费的保管与使用方式作出司法调整。

一、案件事实与家庭抚养结构

陶某与侯某琴婚后育有三名女儿,双方于2022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陶某直接抚养三名子女,侯某琴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其中8万元在离婚当日支付,剩余2万元在两年内付清。离婚后,侯某琴依约支付了8万元抚养费,并交由陶某管理和支配。

然而,离婚后实际抚养结构与协议约定并不一致。三名未成年人长期随其祖父陶某甲、祖母王某芬共同生活,日常起居、照料和管理主要由祖父母承担。陶某虽在部分教育费用上有所支出,但并未对三名子女实施持续、全面的直接照护。

在庭审中查明,陶某实际将已收取的8万元抚养费中仅约3万余元用于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支出,其余款项被用于购买摩托车、经营生意、对外借款等个人用途,且至审理终结时,上述抚养费已全部使用完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中直接抚养一方并非完全未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存在明显挪用、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存在明显不当处分抚养费行为,但尚不足以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将后续抚养费交由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保管。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对“抚养费应由谁实际控制和管理”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事裁判细分问题的回应。

三、抚养费给付义务的当然成立

人民法院首先明确,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侯某琴作为不直接抚养一方,依法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其尚欠的2万元抚养费,应当依法支付。

抚养费是否应当支付,与抚养费由谁管理,属于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四、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律边界

法院进一步从监护职责角度审查陶某的行为。根据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陶某将大额抚养费用于个人消费和经营活动,明显超出了“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财产”的合理边界,已经构成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实质侵害。

是否构成撤销监护资格的程度,并不影响对不当处分行为的法律评价。

五、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下的司法应对

人民法院特别指出,陶某的行为虽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必须撤销监护资格的程度。在此情形下,若简单维持抚养费继续由陶某管理,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为避免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继续受损,法院在不变更抚养权、不撤销监护资格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即时保护。

这是一种介于“完全干预”与“完全放任”之间的中间型司法措施。

六、抚养费代管主体的确定逻辑

结合案件事实,人民法院认定三名未成年人长期由祖父母实际照顾,祖父母亦明确表示愿意代为管理抚养费,并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支出。在此基础上,法院判令侯某琴将剩余2万元抚养费直接支付至祖母王某芬的银行卡中,由祖父母共同代为管理。

抚养费的代管主体,并非当然限定于父母,而应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为判断核心。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一项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存在明显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但尚不属于应当撤销监护资格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应不直接抚养一方的请求,依法判决将其支付的抚养费交由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保管。

该规则有效填补了家事审判中关于抚养费管理方式的裁判空白。

八、对家事纠纷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本案对抚养费纠纷的代理具有重要启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代理人不应仅围绕“是否支付抚养费”展开,而应进一步关注抚养费是否被合理、专款专用。

对于不直接抚养一方而言,一旦掌握直接抚养方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证据,可依法请求法院对抚养费给付路径作出调整,而无需等到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极端措施启动。

抚养费的核心属性,不在于形式上的给付,而在于实质上的“为子女所用”。

结语

陶某娇等诉侯某琴抚养费纠纷案,通过在不撤销监护资格的前提下调整抚养费保管主体,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更为精细、务实的裁判思路。该案既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又通过灵活的司法干预手段,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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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