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后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规则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国某银行上海某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为样本,系统解析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后,是否仍可依据票据法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问题,明确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边界,对票据纠纷的风险防控与诉讼路径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国某银行上海某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是票据法领域中极具规则示范意义的入库案例。该案集中回应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项疑问:持票人因自身原因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是否就此彻底丧失对票据金额的民事救济可能。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明确区分了“票据权利消灭”与“民事利益救济”的不同层次,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票据流转背景

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在正常经济往来中取得一张由中国某银行上海某支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7万元。该汇票出票、背书流转过程完整,最终合法流转至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名下。

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该汇票在到期后未能及时提示付款,而是长期存放在保险柜内。直至数年后,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才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但被以“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为由拒付。

需要注意的是,在票据到期时,承兑银行已从出票人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但在拒付持票人后,亦未将该笔票据金额返还出票人。

在此背景下,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未再主张票据付款请求权,而是转而请求承兑银行返还其因未支付票据金额而取得的票据利益。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后,是否仍然享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可以请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该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理解票据法中“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功能定位,以及其与票据权利之间的关系。

三、票据权利消灭并不等同于民事救济归零

人民法院首先明确区分了票据权利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票据权利是一种严格依附于票据的形式权利,其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一旦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即丧失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票据付款的权利。

但票据权利的消灭,并不当然否定一切与该票据相关的民事利益救济可能。票据法并未因持票人怠于行使票据权利,而允许相关当事人无因取得额外利益。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形式权利的终止,而非对不当得利的纵容。

四、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系统梳理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并明确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票据上的权利曾经合法、有效存在。即持票人系合法持票人,票据背书流转真实、连续。

第二,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而非因违法、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存在。

第三,出票人、承兑人等票据债务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免除了付款义务,实际受有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额外利益。

在本案中,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系合法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源于时效届满,承兑银行在收取出票人资金后未向任何一方支付票据金额,显然受有额外利益,三项要件均已具备。

五、对“持票人怠于行权”的抗辩回应

承兑银行主张,持票人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行使权利,系自身过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对此,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对持票人怠于行权的奖励,而是一种基于利益平衡的补偿性权利。

该请求权的目的,在于防止票据债务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无因获益,而非恢复票据权利本身。即便持票人存在一定过失,也不足以成为承兑人不当占有票据金额的正当理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核心逻辑,在于“不得不当得利”,而非“惩罚怠于行权”。

六、持票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兑银行还提出,持票人未能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合法。对此,人民法院重申了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即票据行为系无因行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来源于票据本身的记载。

只要票据背书连续,持票行为本身即可推定取得合法性。除非票据债务人能够初步证明持票人系非法或恶意取得票据,否则不应加重持票人的举证负担。

这一规则,有效维护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清晰提炼出一项重要裁判规则: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并不当然丧失全部民事救济,其可以依据票据法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要求受有额外利益的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该规则在严格维护票据时效制度的同时,也防止了不当得利结果的发生。

八、对票据业务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企业票据管理角度看,本案提醒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与到期提示制度,避免因内部疏忽导致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同时,也应认识到,在极端情形下,票据法仍保留了利益救济的兜底机制。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在代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票据权利请求权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避免因权利性质判断错误而错失救济路径。

在票据纠纷中,选择正确的请求权基础,往往决定案件成败。

结语

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国某银行上海某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通过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的系统阐释,明确了票据权利消灭后的民事救济边界。该案既维护了票据制度的严肃性,也通过利益平衡防止了不当得利,为票据纠纷的裁判与实务操作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规则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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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