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司法处罚适用边界与裁量规则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郑某侨司法处罚案”为样本,围绕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自媒体侮辱、诽谤、威胁法官的行为,系统解析司法处罚的适用依据、裁量标准及与律师执业规范的衔接关系,对维护司法权威与律师执业边界具有直接警示意义。

郑某侨司法处罚案,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少见但极具现实针对性的入库案例。该案并非实体民事争议的延伸,而是围绕诉讼活动中对法官实施侮辱、诽谤及人身威胁行为如何依法予以司法处罚这一问题展开,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秩序、司法权威与法官人身安全方面的鲜明态度,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边界具有明确指引价值。

一、案件背景:从诉讼不满到失序对抗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过程中,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某侨作为该所负责人参与诉讼。因其拒不配合对案涉合同签名及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对办案法官的程序性处理产生强烈不满。

此后,郑某侨并未通过申请回避、申诉、投诉等法定渠道表达异议,而是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持续在自媒体平台实施一系列明显越界的行为,包括在法院办公楼内跟拍办案法官,发布带有“专业能力低劣”“收受贿赂”等明显失实指控的视频文案,甚至通过公开悬赏方式征集所谓“违纪违法线索”。

更为严重的是,郑某侨还多次通过口头、短信等方式,对办案法官作出杀害等人身威胁性言论,直接危及法官人身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诉讼不满”,而在于“是否越过法律允许的表达与救济边界”。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法律问题高度集中,但指向清晰,核心在于: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通过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法官实施侮辱、诽谤、威胁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法直接启动司法处罚程序,以及如何确定处罚种类与幅度。

该问题实质涉及三重关系:
其一,言论表达自由与司法秩序维护之间的界限;
其二,诉讼权利行使与违法妨害诉讼行为的区分;
其三,司法处罚与律师行业纪律处分之间的衔接。

三、司法处罚的明确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系统援引了多部法律的明确规定。

首先,法官法明确确认,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行为。

其次,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郑某侨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合理表达诉讼意见的范畴,直接落入法律所明确禁止并可予处罚的行为类型。

司法处罚并非“情绪性反击”,而是有清晰法条依据的程序性权力。

四、对“舆论监督”抗辩的否定性评价

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以“舆论监督”“合理质疑司法”为由进行抗辩。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区分。

裁判指出,舆论监督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且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更不得以侮辱性语言、威胁性方式针对具体司法人员。本案中,郑某侨发布的内容明显超出事实陈述范围,带有明显攻击性和煽动性,且通过跟拍、悬赏等方式持续放大影响,已构成对司法秩序的实质性侵害。

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事实与克制”,而非“指控与恐吓”。

五、处罚种类与裁量幅度的综合考量

在处罚幅度上,人民法院并未简单从重处理,而是体现了较为完整的裁量逻辑。

一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郑某侨行为持续时间长、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且包含对法官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也注意到其在被约谈后已主动道歉、删除不实内容,表现出一定悔过态度。

基于上述因素,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未采取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思路。

司法处罚的裁量,并非“情绪宣泄”,而是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

六、司法处罚与律师执业监管的衔接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处罚决定的同时,并未止步于个案处理,而是依法向郑某侨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其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这一做法,清晰区分并衔接了两条责任路径:
一是基于妨害诉讼行为的司法处罚责任;
二是基于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业监管责任。

二者功能不同、依据不同,但目标一致,均指向维护司法秩序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公信力。

司法处罚不是“替代行业处分”,而是“触发规范联动”。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具有明确警示意义的裁判规则:

诉讼参与人对司法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表达,不得采取侮辱、诽谤、威胁等方式
通过自媒体实施对法官的持续性攻击、人格贬损和人身威胁的,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启动司法处罚程序,并根据行为性质和后果确定处罚幅度
对律师实施司法处罚的,不排除同步启动行业监管程序

八、对律师执业与诉讼策略的现实启示

从律师执业角度看,本案具有极强的现实警示意义。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即便对法官的程序处理或裁判倾向存在强烈不满,也必须始终控制表达方式和渠道,严格区分“依法维权”与“失序对抗”。

通过自媒体向社会施压、攻击具体法官个人,不仅无法改善案件结果,反而可能引发司法处罚与行业风险的叠加后果。

律师的专业性,不仅体现在法庭内,也体现在面对不利局面时的克制与边界意识。

结语

郑某侨司法处罚案,通过对侮辱、诽谤、威胁法官行为的依法惩处,清晰划定了诉讼参与人言行的法律底线。该案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与法官安全的坚定立场,也为律师执业行为提供了明确、可预期的边界指引,对当前自媒体高度发达背景下的司法秩序维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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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