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责任形态的裁判边界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某体育学院诉某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为样本,围绕保全错误成立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先行赔付责任”的问题,系统解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及责任承担规则,对保全策略与风险评估具有重要实务指引意义。

在近年民商事诉讼实践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已成为替代传统现金担保、银行保函的重要制度工具。然而,当保全被认定为错误并造成被申请人损失时,保险公司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形态,长期存在认识分歧。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对该问题作出了具有统一裁判价值的明确回应。

一、案件背景:代位权诉讼失败引发的保全损害责任

某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卓某建设集团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并已取得生效判决。为实现债权,某建设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某体育学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其应向卓某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款,并据此申请对某体育学院名下银行账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在申请保全时,某建设公司通过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承诺如因保全申请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且无免赔条款。

法院准许保全后,某体育学院部分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冻结期间,该学院因资金受限,被迫对外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费用,同时为解除保全另行提供担保并支付评估费用。

随后,代位权诉讼经终审判决认定某建设公司不具备代位权行使条件,其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某体育学院遂以保全错误为由,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申请人已通过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但保险责任的“性质”成为核心争议。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在法律层面集中体现为两个问题:
第一,某建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构成“申请错误”,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在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其中,第二个问题构成该案作为入库案例的核心价值所在。

三、保全错误的认定:过错责任的实质判断

人民法院首先明确,因申请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应结合其对案件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认知程度进行综合审查。

本案中,法院查明,某建设公司在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已通过书面函件明确知晓某体育学院与卓某建设集团之间并不存在工程款支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其仍以代位权人身份提起诉讼并申请高额财产保全,明显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基于此,法院依法认定某建设公司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应对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错误的认定,并不以“恶意”为前提,重大过失即可成立。

四、损失范围的合理限定

在损失认定上,法院采取了审慎、克制的裁量态度。对于被冻结期间产生的损失,并未简单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差额”的全部主张,而是重点审查实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数额合理的损失项目。

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因对外借款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以及为解除保全而支出的必要评估费用,认为上述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数额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保全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实际损失”,而非推定损失。

五、保险公司责任性质的关键区分

本案最具规则意义的部分,在于对保险公司责任形态的认定。某体育学院主张,既然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主体,就应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人民法院明确予以否定。

法院指出,应当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出发进行判断。该类保险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其功能在于为申请人可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提供风险分担机制,而非以自身全部责任财产对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提供担保。

在本案的保函文本中,保险公司明确承诺的是“负责赔偿”,并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更不存在以保证人身份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突破合同约定,径行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并非保全侵权的共同实施者,而是风险承担者。

六、“先行赔付责任”的法理基础

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界定为“先行赔付责任”。该责任来源于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即在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已经通过生效裁判确定后,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受害第三人履行赔付义务。

这种责任形态,既不同于连带责任,也不同于保证责任,而是一种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以限额和责任范围为边界的法定给付责任。

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以覆盖的部分,仍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

先行赔付,是责任保险区别于担保制度的关键标识。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具有稳定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

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不当然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未在保函或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先行赔付责任以保险责任范围为限,不足部分仍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八、对保全策略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对诉讼策略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对于申请保全一方而言,投保责任保险并不能“完全转移风险”,在基础权利关系不稳固的情况下贸然申请保全,仍可能承担实质性的赔偿后果。

对于被申请保全一方及其代理律师而言,应当准确识别保险公司责任的性质,在诉讼请求中合理区分申请人责任与保险责任,避免简单主张连带责任而偏离裁判规则。

保全责任保险的价值,在于分担风险,而非消灭风险。

结语

某体育学院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通过对保险公司责任形态的精细区分,澄清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边界。该案既维护了被错误保全一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保险责任的不当扩张,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引导理性保全申请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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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