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是近年来在“非法请托”语境下,对金钱给付能否返还问题作出细致区分的重要入库案例。该案并未简单以“双方行为违法”为由否定全部民事救济,而是通过对行为目的、合同性质及过错程度的层层审查,明确了非法请托关系中返还规则的适用边界,对于防止不法利益固化、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交易背景
段某鹏与高某辉曾同为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段某鹏因其本人及配偶投保的多份保险保费较高,意图办理退保,但担心通过正常渠道只能退还较少的现金价值。此后,段某鹏通过他人介绍,加入由高某辉担任群主的所谓“全额退保群”。
高某辉向段某鹏表示,只要支付4万元,即可代为“操作”保险退保事宜,实现高比例甚至全额退保。基于这一承诺,段某鹏通过微信向高某辉转账4万元。高某辉随后向段某鹏出具收条,载明“加盟费4万元”,并签字捺印。
转账完成后,高某辉多次向段某鹏发送所谓“投诉信模板”,要求其配合操作。段某鹏对相关投诉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产生怀疑。历经两个多月,退保事宜始终未取得任何实质进展,段某鹏遂要求返还4万元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明确、合法的业务合作内容,所谓“加盟费”缺乏任何具体指向。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两个层面。其一,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其二,在认定委托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情况下,段某鹏作为给付方,是否仍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4万元。
该问题实质上涉及非法请托行为中,金钱给付是否一律适用“自甘风险、自负后果”的处理逻辑。
三、委托关系性质与“加盟费”抗辩的否定
人民法院首先对涉案4万元的性质进行了审查。虽然高某辉出具的收条中载明“加盟费”,但法院指出,判断款项性质不能仅依据收条文字,而应结合真实交易背景进行综合认定。
在本案中,高某辉无法说明所谓“加盟”具体加盟何种业务,也未提交任何协议、制度或收益安排加以佐证。结合双方沟通内容及后续行为,可以确认该款项实质上系段某鹏为获取“非常规退保结果”而支付的对价。
形式上的“加盟费”标注,不能掩盖其实际为请托费用的法律属性。
四、非法请托行为与公序良俗的违反
法院进一步指出,保险消费者退保依法存在明确、合法的程序路径。通过投诉、施压等非正常方式,试图突破制度边界获取额外利益,不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也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段某鹏支付4万元的目的,在于通过非正规渠道实现退保利益最大化;高某辉收取费用并承诺“代办退保”,同样属于利用制度漏洞牟取不当利益。双方的行为目的,均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当依法认定相关委托行为无效。
非法请托关系,不因包装成“委托”或“合作”而获得合法性。
五、非法给付是否当然不得返还的再审视
在确认委托行为无效后,案件的关键转向返还规则的适用。部分观点认为,基于非法目的给付的财产,不应获得司法保护。然而,人民法院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否定立场,而是回归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规范体系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返还;存在过错的,还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该规则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一方因违法行为而不当获利。
否定返还请求的前提,应当是保护更高位阶的公共利益,而非纵容一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六、双方过错并存下的责任分配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段某鹏与高某辉对非法请托行为均负有过错。段某鹏明知退保应通过合法渠道,仍试图通过支付费用“走捷径”;高某辉则收取费用并实施所谓“代办”,其过错程度更为明显。
在此基础上,法院判令高某辉返还4万元,但不支持段某鹏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以此体现对双方过错的区分与平衡。
返还本金与否定利息请求,构成对非法请托关系中责任分配的精细化处理。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清晰提炼出一项重要裁判规则:非法请托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并不当然否定给付方请求返还已支付财产的权利;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返还本金,同时对利息或损失赔偿请求予以限制。
该规则既防止不法行为获得保护,又避免不当利益在违法一方处固化。
八、对委托纠纷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本案提示在处理“代办”“请托”“关系操作”等灰色委托纠纷时,应当高度关注交易目的的合法性,而非仅围绕合同形式展开论证。
对于给付方而言,即便行为本身存在不当动机,只要对方据此不当占有财产,仍可依法主张返还,但不宜对额外利益抱有过高预期。对于受托方而言,非法请托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还将面临返还责任及行政、刑事风险的叠加。
公序良俗不仅决定合同是否有效,也深刻影响返还范围与责任配置。
结语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通过对非法请托背景下返还规则的细致适用,展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市场秩序与防止不当得利之间的平衡思路。该案既否定了通过非法请托牟利的可能性,也避免了对违法行为的简单放任,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裁判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