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平台经济进入“常态化监管”阶段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我国平台经济进入“规范化与透明化”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从起草说明可以看出,本次指引承接了党的二十大、三中全会以及国家“完善公平竞争制度”的政策部署,旨在以制度化方式回应互联网平台在算法、数据、流量等新竞争维度中出现的合规风险。
平台经济快速扩张带来了网络效应和规模优势,同时也增加了算法合谋、二选一、封禁屏蔽等新型垄断行为的发生概率。本次指引正是为了在促进创新与规范竞争之间建立稳健的平衡。
二、法律定位:指导性文件,但影响深远
《指引》本身不具备强制性,更接近于行政机关的“合规地图”。但它的意义却远大于一般意义上的行业指南:
• 它向平台企业“预告”了未来反垄断执法的认定逻辑;
• 它推动平台建立穿透至算法、规则、流程的内部合规体系;
• 它将在中长期影响平台商业模式的构建方式。
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指引》不是“建议”,而是未来竞争中必须严肃对待的规则基准。
三、风险识别:八类典型行为构成平台的“红线地图”
指引第二章首次系统梳理互联网平台最常见、最易触发监管的八类垄断风险,这部分内容对平台具有直接的操作意义。
算法共谋的风险显性化
平台之间如果利用算法进行敏感信息交换、价格同步或抽佣规则联动,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可能被视为横向垄断协议。“算法不是免责工具”,而是竞争合规的重点检查对象。
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协同行为的风险
平台具有“管理者属性”,如果利用通知、数据共享、模板协议等形式促成平台内经营者达成一致行为,将可能承担“组织或协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责任。
“二选一”“封禁屏蔽”等滥用行为被着重强调
这些行为在近年来的典型案件中已成为执法重点,本次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其构成逻辑,包括:
• 利用搜索降权、流量限制实施排除竞争;
• 在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对竞争者进行屏蔽;
• 要求商家承诺独家合作。
这类行为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上极易被认定为滥用。
“全网最低价”要求的双重法律属性
• 对支配地位平台: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对非支配地位平台: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这意味着,平台的价格要求设计必须经过严格的合规审查。
差别待遇与算法歧视的风险增加
平台基于用户偏好、终端设备、数据画像进行差异化定价或流量配置,如无正当理由,也可能构成滥用行为。算法透明性成为识别风险的重要维度。
四、风险管理:合规从事前、事中到事后贯穿全链条
《指引》对平台内部合规提出了高度可执行的要求,呈现出“流程化、结构化、技术化”的特点。
事前阶段:规则、算法、协议的合规评估
平台在制定规则、设计算法、开展促销、进行投资并购等环节,应当进行反垄断风险识别与评估。
这意味着平台需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包括:
• 新规则发布前的竞争影响分析;
• 计价、排序、流量分配算法的合规检测;
• 对供应商、商家协议的逐项风险排查。
事中阶段:动态监测与及时调整
随着市场结构、竞争格局或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平台需实时更新风险评估体系,使合规成为动态工程,而非一次性任务。
事后阶段:合规复盘与整改激励
对完成的活动进行复盘,对于存在问题的业务提出整改措施。
若遭遇执法调查,平台可依靠已建立的完整合规体系申请“合规激励”,从而降低潜在处罚风险。
五、组织保障:合规成为平台的系统工程
《指引》对组织层面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合规体系化”特征:
• 设立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可独立或依托法务/风控部门);
•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将合规风险纳入高层决策;
• 将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常态化学习体系;
• 通过信息化手段让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
这意味着,平台的合规管理从“法律部门的工作”转向“全公司系统工程”。
六、总体评价:平台经济迈向可解释、可审计的竞争时代
整体来看,《指引》体现出三个重要趋势:
• 从“行为边界监管”走向“系统治理监管”;
• 从传统反垄断分析转向“算法与数据维度”的新型竞争审查;
• 平台经济将由经验驱动走向更透明、更可审计的治理结构。
对于平台企业而言,越早建立合规体系,在未来竞争格局中越能获得稳健的制度红利。
七、平台企业的实务建议
结合本次指引精神,给出以下可实施的建议框架:
• 开展年度“算法体检”,对计价、推荐、排序逻辑进行洁净化处理;
• 对平台规则设立“反垄断前置审查”;
• 对促销活动、平台补贴建立成本与影响分析;
• 建立合规文档体系,确保每次调整均可溯源、可解释、可审计;
• 强化商家管理,避免组织式或诱导式协同行为。
反垄断合规将从“避免处罚”转向“构建长期竞争优势”,成为平台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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