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小股东”,为什么法院不这么看?

股权比例并非判断责任的唯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持股比例不高,股东仍可能因其实际行为或地位被纳入责任范围。本文从案件结果出发,解析“小股东”身份在纠纷与执行阶段为何并不当然安全。

在很多企业家看来,股权比例是衡量风险的重要标尺。

只要持股不多,不参与具体经营,即便公司出现纠纷,个人风险似乎也应当相对有限。因此,“我只是小股东”常被视为一种天然的免责理由。

但在商事诉讼与执行实践中,法院往往并不止步于股权比例本身。

一、股权比例,并不是责任判断的起点

在司法视角下,股权比例只是公司结构的一个维度,而非责任判断的终点。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关注的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实际作用:是否参与重大决策,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是否在关键事项上发挥决定性作用。

当股东虽持股比例不高,却在公司事务中具有明显影响力时,其责任评价往往会随之上调。

二、“小股东”也可能具备实质控制力

实践中,不少所谓“小股东”在公司内部具有特殊地位。

例如,虽持股比例有限,但掌握公司核心资源、关键技术、主要客户渠道,或者在资金、印章、人事安排上具有实际话语权。这类股东在公司运行中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

一旦纠纷发生,法院更容易认定其对相关结果负有更高程度的责任,而不单纯以股权比例作为判断依据。

三、行为,会比身份标签更重要

在纠纷处理中,法院并不简单接受当事人对自身身份的描述。

“我是小股东”“我只是投资人”这类表述,若与客观行为不符,通常难以产生实质影响。相反,法院会通过证据还原当事人在公司中的真实角色。

只要证据能够显示某一股东在特定事项中发挥了主导或决定作用,其责任就可能被直接认定,而不受股权比例限制。

四、执行阶段,“小股东”身份更难构成保护

在执行程序中,责任判断往往更偏结果导向。

如果公司缺乏履行能力,而某一股东被认为对相关行为具有实际影响力,其身份是否为“小股东”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关注是否存在合理的责任承接路径,而非形式上的股权标签。

五、“小股东”认知,容易掩盖真实风险

“小股东”这一说法,在商业语境中具有一定安抚作用。

但在法律语境下,它并不自动对应低风险。过度依赖这一认知,反而容易掩盖自身在公司结构中所承担的真实角色和风险位置。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比例只是参考因素,而非免责依据。

真正决定风险走向的,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实际行为、影响力以及与争议事项之间的关联程度。理解这一点,是企业家进行个人风险评估时不可或缺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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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