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为什么在法院经常无效?

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当然受到司法保护。在纠纷处理中,法院更关注对外效力与法律规则的契合程度。本文从实务结果出发,分析为何大量被寄予厚望的“内部约定”,在诉讼中往往难以成立。

在企业运作中,股东之间通过协议对权利义务进行内部安排,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

这些约定往往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被认为可以灵活解决股权比例、收益分配、实际控制等复杂问题。很多企业家也因此形成一种直觉:只要内部讲清楚、写明白,就能在出现争议时得到法院支持。

但在商事诉讼实践中,情况往往并不如此。

一、内部约定,并不天然具有对外效力

司法审查内部约定时,首先区分的是“内部效力”与“对外效力”。

即便股东之间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只要该约定涉及公司对外关系,或者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通常不会仅因存在内部约定而予以认可。

在对外纠纷中,法院更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外部信赖,而非完全尊重内部安排。

二、内部约定,无法对抗法定规则

在实践中,很多内部约定试图对抗或变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通过协议约定免除法定职责、规避法定责任、改变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类约定即便在股东之间达成一致,也往往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或不予支持。

司法判断中,协议自由并不高于法律边界。

三、约定内容不清,容易被整体否定

不少内部约定存在明显的表述问题。

条款模糊、条件不明、履行方式不清,或者缺乏必要的配套机制。在纠纷发生后,这类约定往往难以被准确执行。

在证据审查中,一旦约定内容无法清晰还原真实意思,法院更倾向于回归法定规则,而不是在不确定的文本中进行推断。

四、内部约定,无法替代公司治理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内部约定与公司治理程序的关系,常被误解。

股东协议并不能当然替代股东会、董事会等法定程序。若重大事项未履行必要决策程序,仅以内部约定作为依据,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程序缺失,常常直接削弱内部约定的效力。

五、纠纷发生后形成的约定,更易被质疑

一些内部约定,并非在公司运行初期形成,而是在矛盾显现后补充签署。

在司法视角下,这类约定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往往会被严格审查。一旦被认为系为应对纠纷而形成,其证明力通常较低。

此时,内部约定不仅难以发挥保护作用,反而可能暴露出风险已经显现的事实。

六、法院关注的核心,是可预期的规则秩序

从整体上看,法院对内部约定持谨慎态度,并非否定股东自治。

其核心考量在于:是否破坏法定规则的稳定性,是否影响第三人合理预期,是否动摇公司治理的基本秩序。

一旦内部约定被认为突破了这些边界,其效力自然会受到限制。

结语

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是万能的安全垫。

在司法实践中,它既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法替代法定程序。对企业家而言,正确理解内部约定的效力边界,远比单纯签署协议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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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