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作中,股东之间通过协议对权利义务进行内部安排,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
这些约定往往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被认为可以灵活解决股权比例、收益分配、实际控制等复杂问题。很多企业家也因此形成一种直觉:只要内部讲清楚、写明白,就能在出现争议时得到法院支持。
但在商事诉讼实践中,情况往往并不如此。
一、内部约定,并不天然具有对外效力
司法审查内部约定时,首先区分的是“内部效力”与“对外效力”。
即便股东之间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只要该约定涉及公司对外关系,或者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通常不会仅因存在内部约定而予以认可。
在对外纠纷中,法院更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外部信赖,而非完全尊重内部安排。
二、内部约定,无法对抗法定规则
在实践中,很多内部约定试图对抗或变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通过协议约定免除法定职责、规避法定责任、改变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类约定即便在股东之间达成一致,也往往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或不予支持。
司法判断中,协议自由并不高于法律边界。
三、约定内容不清,容易被整体否定
不少内部约定存在明显的表述问题。
条款模糊、条件不明、履行方式不清,或者缺乏必要的配套机制。在纠纷发生后,这类约定往往难以被准确执行。
在证据审查中,一旦约定内容无法清晰还原真实意思,法院更倾向于回归法定规则,而不是在不确定的文本中进行推断。
四、内部约定,无法替代公司治理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内部约定与公司治理程序的关系,常被误解。
股东协议并不能当然替代股东会、董事会等法定程序。若重大事项未履行必要决策程序,仅以内部约定作为依据,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程序缺失,常常直接削弱内部约定的效力。
五、纠纷发生后形成的约定,更易被质疑
一些内部约定,并非在公司运行初期形成,而是在矛盾显现后补充签署。
在司法视角下,这类约定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往往会被严格审查。一旦被认为系为应对纠纷而形成,其证明力通常较低。
此时,内部约定不仅难以发挥保护作用,反而可能暴露出风险已经显现的事实。
六、法院关注的核心,是可预期的规则秩序
从整体上看,法院对内部约定持谨慎态度,并非否定股东自治。
其核心考量在于:是否破坏法定规则的稳定性,是否影响第三人合理预期,是否动摇公司治理的基本秩序。
一旦内部约定被认为突破了这些边界,其效力自然会受到限制。
结语
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是万能的安全垫。
在司法实践中,它既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法替代法定程序。对企业家而言,正确理解内部约定的效力边界,远比单纯签署协议更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