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企业家的理解中,法律责任往往与“做错了什么”直接相关。
只要没有签署问题文件、没有直接指示违法行为、没有主动实施不当操作,个人责任似乎就无从谈起。但在商事诉讼与执行实践中,不作为同样可能成为责任成立的核心依据。
法院在判断责任时,并不只问“你做了什么”,还会追问一个更具穿透力的问题:
在当时的情境下,你本该做什么?
一、“不作为”并非事实空白,而是一种可评价的行为状态
在法律语境中,不作为并不意味着“什么都没发生”。
只要当事人对某一事项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在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未履行,该状态本身就具有法律意义。法院并不会将不作为视为中性事实,而是会将其纳入责任评价体系。
尤其是在企业经营中,企业主往往同时承担组织、管理和监督职责,这些职责天然包含“应当作为”的内容。
二、法院判断“不作为责任”的基本前提
司法实践中,不作为是否构成责任,通常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
第一,是否存在明确的作为义务。
该义务可能来源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岗位职责,或者基于实际控制关系而产生的管理义务。
第二,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能性。
如果客观上无法履行,例如信息无法获取、权限被剥夺,责任评价会相对谨慎。但如果具备条件却选择放任,风险评价则明显不同。
第三,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法院会审查,如果当时采取合理措施,是否有可能避免或减轻损失。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不作为就可能被纳入责任范围。
三、企业主最常见的三类高风险不作为
在实务中,以下三类不作为最容易被认定为具有可归责性:
第一,对明显风险信号的放任。
当企业已经出现持续亏损、债务集中到期、重大纠纷、监管问询等信号时,企业主若仍不采取止损、审查或调整措施,事后往往难以免责。
第二,对关键人员和关键环节缺乏监督。
将财务、合同、印章、账户等关键事项完全交由他人处理,却长期不设审计、不问流程、不留痕迹,容易被认定为管理失职。
第三,对违法或不当行为的默许。
即便未明确指示,只要明知问题存在却未制止,或者在问题暴露后仍持续容忍,司法上往往会将其视为实质参与。
四、“我不知道”,并不当然构成免责理由
不少企业家在纠纷中会强调自己“不知情”。
但在司法视角下,“不知道”需要被进一步拆解:是确实无法知道,还是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本应知道却选择不问,其抗辩空间将明显缩小。
在管理职责明确的情形下,“不知道”往往被视为另一种形式的不作为。
五、不作为责任,往往在结果导向下被强化
在纠纷和执行阶段,法院的关注点具有明显的结果导向。
当损失已经发生,且公司缺乏履行能力时,司法更倾向于寻找责任承接路径。不作为在此背景下,更容易被赋予因果意义,并被用来支持责任延伸。
这并非对企业家的苛责,而是对风险控制职责的现实期待。
六、如何在实践中降低“不作为”风险
不作为风险的防控,关键不在于事事亲为,而在于建立可证明的管理轨迹。
包括但不限于:对重大风险事项形成书面决策记录;对异常情况保留处理痕迹;对关键岗位设置监督和复核机制;对已知问题形成整改或止损方案。
这些行为本身,往往就是“不作为”最有力的反证。
结语
在司法评价中,不作为并不等同于中立。
当企业主被赋予管理与控制职责时,未采取应有措施本身,就可能成为责任成立的重要事实。理解法院如何看待“你本该做什么”,是企业家进行个人风险管理时极为关键的一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