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被直接认定为恶意转移、逃避执行?

在执行阶段,一些行为几乎没有解释空间,一旦发生,极易被直接认定为恶意转移或逃避执行。本文从执行实务出发,系统梳理最容易被直接否定的高风险行为类型,以及这些行为为何会迅速触发强制措施升级。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关注的重点已经不再是“是否应当履行”,而是“是否在逃避履行”。

当执行进入这一阶段,行为的评价标准会发生明显变化。很多在经营阶段被视为“灵活处理”的做法,在执行语境下,往往会被迅速贴上“恶意”的标签。

以下几类行为,在实践中几乎没有解释空间,一旦出现,极易被直接认定为恶意转移、逃避执行。

一、在纠纷或执行节点前后的异常资产处分

时间点,是判断恶意的重要因素。

如果在纠纷已经显现、诉讼已经启动,甚至判决即将生效或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时,企业或个人集中处分核心资产,执行机关通常会高度警惕。

例如,短期内低价转让资产、无合理对价对外赠与、集中清偿特定关联方债务。这类行为一旦与时间节点高度重合,往往被直接推定具有规避执行目的。

二、资金向关联方或个人账户集中流转

在执行调查中,资金流向是最直观、也最容易被固定的线索。

当公司资金在关键时期频繁流向关联公司、关联个人或实际控制人账户,且缺乏合理业务背景和对价说明时,执行机关通常会直接认定其具有转移财产的高度嫌疑。

此时,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往往需要由行为人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三、通过形式安排制造“无财产可执行”的外观

一些被执行人会试图通过结构安排,让公司在账面上“变干净”。

例如,提前剥离资产、将业务转移至新主体、保留壳公司承担债务。这类安排在经营阶段可能被视为重组或调整,但在执行阶段,极易被解读为刻意制造履行不能的状态。

一旦法院认为该安排缺乏合理商业目的,责任穿透就可能随之启动。

四、拒不配合执行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

在执行程序中,配合义务本身就是法定义务。

拒绝申报财产、隐瞒账户信息、提供虚假线索、拒不说明资金用途,这些行为往往会被直接认定为逃避执行,而不需要额外证明主观恶意。

此类行为,往往会触发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五、以“正常经营”为由持续扩大风险

在执行期间,继续进行明显加重债务负担或转移风险的经营行为,也容易被否定。

例如,在已明确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对外举债、进行高风险交易,或将有限资源用于非必要支出。这类行为在结果导向的执行评价中,通常难以获得理解。

六、恶意认定,更多基于客观结果而非主观辩解

在执行实践中,恶意并不需要通过心理状态直接证明。

只要行为在时间、方式和结果上呈现出明显的规避履行特征,执行机关往往会基于客观事实作出认定。此时,当事人关于“本意”“初衷”的解释,通常难以产生实质影响。

结语

在执行阶段,行为的容错空间显著收窄。

一些在经营阶段尚有解释余地的操作,一旦落入执行语境,往往会被直接否定。理解哪些行为几乎没有解释空间,并在关键节点避免触碰,是企业家防范执行风险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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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