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关注的重点已经不再是“是否应当履行”,而是“是否在逃避履行”。
当执行进入这一阶段,行为的评价标准会发生明显变化。很多在经营阶段被视为“灵活处理”的做法,在执行语境下,往往会被迅速贴上“恶意”的标签。
以下几类行为,在实践中几乎没有解释空间,一旦出现,极易被直接认定为恶意转移、逃避执行。
一、在纠纷或执行节点前后的异常资产处分
时间点,是判断恶意的重要因素。
如果在纠纷已经显现、诉讼已经启动,甚至判决即将生效或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时,企业或个人集中处分核心资产,执行机关通常会高度警惕。
例如,短期内低价转让资产、无合理对价对外赠与、集中清偿特定关联方债务。这类行为一旦与时间节点高度重合,往往被直接推定具有规避执行目的。
二、资金向关联方或个人账户集中流转
在执行调查中,资金流向是最直观、也最容易被固定的线索。
当公司资金在关键时期频繁流向关联公司、关联个人或实际控制人账户,且缺乏合理业务背景和对价说明时,执行机关通常会直接认定其具有转移财产的高度嫌疑。
此时,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往往需要由行为人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三、通过形式安排制造“无财产可执行”的外观
一些被执行人会试图通过结构安排,让公司在账面上“变干净”。
例如,提前剥离资产、将业务转移至新主体、保留壳公司承担债务。这类安排在经营阶段可能被视为重组或调整,但在执行阶段,极易被解读为刻意制造履行不能的状态。
一旦法院认为该安排缺乏合理商业目的,责任穿透就可能随之启动。
四、拒不配合执行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
在执行程序中,配合义务本身就是法定义务。
拒绝申报财产、隐瞒账户信息、提供虚假线索、拒不说明资金用途,这些行为往往会被直接认定为逃避执行,而不需要额外证明主观恶意。
此类行为,往往会触发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五、以“正常经营”为由持续扩大风险
在执行期间,继续进行明显加重债务负担或转移风险的经营行为,也容易被否定。
例如,在已明确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对外举债、进行高风险交易,或将有限资源用于非必要支出。这类行为在结果导向的执行评价中,通常难以获得理解。
六、恶意认定,更多基于客观结果而非主观辩解
在执行实践中,恶意并不需要通过心理状态直接证明。
只要行为在时间、方式和结果上呈现出明显的规避履行特征,执行机关往往会基于客观事实作出认定。此时,当事人关于“本意”“初衷”的解释,通常难以产生实质影响。
结语
在执行阶段,行为的容错空间显著收窄。
一些在经营阶段尚有解释余地的操作,一旦落入执行语境,往往会被直接否定。理解哪些行为几乎没有解释空间,并在关键节点避免触碰,是企业家防范执行风险的底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