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解读(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实质化

新《公司法》系统强化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将责任判断从形式身份转向实际履职行为。本文结合新法条文与司法实践,分析责任实质化的裁判逻辑、举证要点及企业与个人的风险防控路径。

一、从“身份责任”到“行为责任”:新《公司法》的制度转向

在公司纠纷及执行案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长期处于责任认定的核心位置。既往司法实践中,只要当事人被登记为董事或高管,往往即被推定对公司经营后果负有当然责任,而是否实际参与决策、是否具备真实履职条件,反而容易被弱化考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作出了明显回应。立法并未简单扩大责任范围,而是通过重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范内涵,将责任基础由“是否具有身份”转向“是否存在违反义务的具体行为”。这一转向,本质上是公司治理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合规的重要标志。

二、新《公司法》关于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明确规定

在新《公司法》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被明确纳入统一的责任体系。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一条款在立法层面确立了“义务来源”的统一性,将公司章程明确纳入判断履职合法性的规范依据。

第一百八十一条进一步对忠实义务作出具体化规定,明确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公司从事未依法披露并经决议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该条款的立法重点在于防范利益冲突,确保公司利益的优先性。

第一百八十二条则对勤勉义务作出原则性界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注意,确保行为符合公司利益。这一条款为司法审查预留了弹性空间,也为“实质化判断”提供了制度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并未简单照搬“结果责任”模式,而是为法院审查决策过程、信息基础及注意义务履行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法条依据。

三、忠实义务的实质化:从“有没有决议”到“有没有真实回避利益冲突”

在既往案件中,部分公司及管理层倾向于以“已经履行内部决议程序”为由,试图当然排除忠实义务责任。但在新《公司法》框架下,程序合规已不再构成充分条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忠实义务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实质层面展开判断: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必要、是否明显偏离市场条件、关联关系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是否实际参与决策或对决议形成产生实质影响。

例如,在涉及关联交易的纠纷中,即便形式上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但若关联董事未依法回避,或交易条件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法院仍可能认定构成违反忠实义务。新法对忠实义务的强化,使得“形式合规但实质不公”的行为更容易被穿透。

四、勤勉义务的重心变化:经营判断不再当然免责

勤勉义务一直是公司法领域中最具争议的义务类型。传统观点往往强调“经营判断规则”,认为法院不宜对商业决策进行事后评判。然而,新《公司法》并未否定经营判断的合理性,而是对其适用前提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新法背景下,法院更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作出决策前是否履行了合理的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义务。例如,是否审阅了必要的财务资料,是否就重大投资事项征询专业意见,是否对明显异常情况保持应有警惕。

若决策过程本身存在明显草率、放任或消极不作为情形,即便决策具有一定商业属性,也难以获得勤勉义务层面的免责。这一裁判思路,实质上是将“注意义务”置于经营判断规则之前。

五、“挂名董事”“名义高管”在新法下的风险上升

在公司实务中,“挂名董事”“名义高管”现象长期存在。一些自然人因投资关系、身份便利或人情因素被登记为董事或高管,但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旧有实践中,此类人员往往寄希望于以“未实际履职”为由免责。

新《公司法》实施后,该路径的风险明显上升。一方面,法律并未承认“仅名义不履职”的当然免责规则;另一方面,勤勉义务本身即包含“是否应当履职”的评价。若当事人明知自身被登记为董事、高管,却长期放任不履行基本监督或管理职责,反而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勤勉义务。

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已开始强调“接受职务即意味着接受责任”,并将不作为本身纳入责任评价体系。这一趋势,对个人接受公司职务提出了更高的风险评估要求。

六、举证责任与证据留痕:责任实质化的关键支点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实质化,直接推动了举证结构的变化。在诉讼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主张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常需要就决策过程、信息来源及履职行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会议记录、书面意见、邮件往来、专业咨询报告、风险提示文件等,均可能成为法院判断履职程度的重要依据。相反,缺乏任何履职留痕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难以仅凭口头陈述获得法院支持。

这也意味着,新法背景下,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化,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个人责任防控的重要工具。

七、对企业与管理层的实务启示

从企业层面看,新《公司法》并非单向加重管理层责任,而是通过责任实质化推动公司治理升级。清晰的授权边界、规范的决策程序以及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助于在风险发生时实现责任分层,避免“集体模糊责任”。

从个人角度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更加重视职务接受前的风险评估,并在履职过程中建立基本的证据防线。新法并不苛求绝对正确的商业判断,但明确要求合理、审慎和可验证的履职过程。

八、结语:责任实质化是公司治理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新《公司法》对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系统强化,标志着公司治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合规的转型。责任不再仅由身份触发,而是建立在具体行为与履职过程之上。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这既意味着更清晰的责任边界,也意味着更高的专业要求。理解并适应这一变化,是新公司法时代公司治理与个人风险控制的共同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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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