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解读(十三):关联交易的合规边界与责任追究

新《公司法》通过强化忠实义务、完善关联交易规制体系,显著压缩了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空间。本文结合新法条文与裁判思路,系统分析关联交易的合规边界及责任风险。

一、关联交易为何始终是公司治理中的高风险地带

在公司实务中,关联交易本身并非违法行为,但却是公司利益受损、内部责任纠纷以及债权人风险集中爆发的高发场景。尤其在股权高度集中、实际控制人主导经营的公司中,关联交易极易异化为利益输送工具。

司法实践表明,许多公司并非因经营失败而陷入风险,而是因不受约束的关联交易导致资产被持续抽离。新《公司法》正是针对这一长期存在的治理顽疾,通过制度性强化回应实践需求。

二、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基本规制思路

新《公司法》并未单独设立“关联交易专章”,而是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体系,对关联交易进行实质规制。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除非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该条款明确传递两层核心规则:
第一,关联交易原则上属于被严格限制的行为类型;
第二,关联交易并非当然禁止,但必须满足“信息披露 + 合法决议”的双重要件。

这标志着立法对关联交易采取的是“程序合规优先”的规制路径。

三、关联关系的识别标准:从形式关联走向实质控制

在实务中,关联交易合规审查的第一步,是识别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新《公司法》并未穷尽列举关联方类型,而是延续实质判断逻辑。

在裁判中,法院通常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关系;
是否存在资金、业务或人员的高度依附;
是否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现利益一致行动。

这意味着,即便交易对手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关联方,只要其与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实质利益一致关系,仍可能被纳入关联交易规制范围。

四、程序合规的核心要求:披露与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的合规关键,并不在于交易价格是否“看起来合理”,而在于程序是否符合法律与章程要求。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范目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满足以下基本程序要求:
关联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关联方应当依法回避表决;
交易应当经有权机关作出决议。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交易结果并未立即造成公司损失,但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仍可能认定相关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

五、关联交易的实质审查: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在完成程序审查后,法院通常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判断交易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常见的实质审查维度包括:
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水平;
交易是否具有真实商业目的;
是否存在持续、反复的利益转移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已经造成损失”才能追责。只要交易明显不合理,且违反忠实义务,责任即可能成立。

六、责任承担主体的扩展:不仅限于直接交易方

在新《公司法》责任体系下,关联交易的责任主体不再局限于直接签约方。

根据第一百八十一条与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衔接逻辑,以下主体均可能被纳入责任范围:
直接参与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依法履行回避义务的关联董事;
指使、纵容关联交易的实际控制人。

这意味着,关联交易已成为连接董事责任、高管责任与实际控制人责任的重要“枢纽性场景”。

七、关联交易与公司对外责任的关系

在部分案件中,关联交易并不直接引发公司对外责任,但会显著削弱公司偿债能力,从而在执行或破产程序中被集中审查。

在新《公司法》背景下,法院更倾向于在关联交易与公司资产流失之间建立因果关联,并通过内部责任追究机制,要求责任主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司法实践中的抗辩路径与风险边界

在关联交易纠纷中,常见抗辩理由包括“交易已履行内部决议程序”“价格参考市场标准”“交易有助于公司经营”等。

但在新法背景下,仅有形式决议已不足以构成充分抗辩。抗辩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能够证明:
程序真实、充分;
交易公平、合理;
不存在利益输送目的。

缺乏实质证据支撑的抗辩,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九、公司与管理层的合规启示

对公司而言,新《公司法》要求其将关联交易纳入重点合规事项管理范围,通过章程、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与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关联交易已成为忠实义务风险最集中的领域之一。即便出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亦应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自我保护。

十、结语:关联交易正在成为责任实质化的重要抓手

新《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而是通过忠实义务与责任机制,使其回归可控轨道。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关联交易不再是“灰色地带”,而是公司治理中最需要被照亮的区域之一。

对于企业与管理层而言,真正的合规,不在于规避关联交易,而在于让关联交易经得起程序与实质的双重审查。

Share the Post:
Picture of 孙万松律师

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