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务解读(十七):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扩张与风险防控

新《公司法》系统完善公司解散后的清算规则,显著强化清算义务人责任。本文结合新法条文与司法实践,分析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责任形态及实务中的风险防控要点。

一、从“解散即终结”到“清算即责任起点”的制度转向

在公司实务中,许多当事人长期存在一种误解:公司一旦解散,法律风险随之终结。事实上,解散只是公司存续阶段的终点,而清算程序才是责任真正集中爆发的起点。大量司法案例表明,公司债权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追责,往往并非发生在公司经营期间,而是集中出现在清算阶段。

新《公司法》对这一现实作出了明确回应。通过对清算义务人范围与责任形态的细化,法律将“解散后的善后义务”提升为可被直接评价与追究的法定义务,显著压缩了以消极不作为规避责任的空间。

二、新《公司法》对清算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董事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依法应当组成清算组并履行清算职责。这一规定,确立了董事在清算阶段的核心责任主体地位。

同时,新法并未将清算义务人责任机械限定于董事个人。在公司实际治理结构中,如董事无法履职、未实际履职或清算工作被实际控制人主导,司法实践仍可能将责任延伸至其他实质控制公司事务的主体。

这一规范思路,体现了新《公司法》“责任与实际行为相匹配”的一贯立场。

三、清算义务的具体内容与时间节点

清算义务并非抽象概念,而是由一系列具有明确时间节点的具体义务构成。结合新《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清算义务至少包括:及时成立清算组、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公司事务以及依法分配剩余财产。

在实践中,清算义务履行的及时性尤为关键。若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或长期拖延、消极应对,极易被认定为违反清算义务,从而触发责任追究。

四、清算义务人责任的主要类型

在新《公司法》框架下,清算义务人责任主要呈现为三种形态。

第一,因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灭失、贬损或账册资料毁损的赔偿责任。若债权人因清算义务人不作为而无法实现债权,法院往往支持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因违法清算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例如,未经清算即分配公司财产,或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恶意处置资产,均可能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直接侵害。

第三,在特定情形下,与实际控制人、其他责任主体形成的责任叠加。新《公司法》通过责任体系的衔接,使清算阶段成为多重责任机制的“交汇点”。

五、清算义务人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义务人责任并不等同于公司人格否认。前者以违反清算法定义务为前提,后者则以滥用公司人格为构成要件。

在实务中,法院通常优先适用清算责任规则解决债权人救济问题,仅在清算责任不足以覆盖损害后果,且存在人格混同、恶意利用公司形式等情形时,才会进一步考虑人格否认。这一裁判路径,与新《公司法》强调责任层次化、精准化的理念高度一致。

六、执行与破产程序中清算责任的触发机制

在执行程序中,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往往通过追加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方式寻求救济。此时,法院会重点审查公司是否依法清算、清算程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账册缺失或资产去向不明等情形。

在破产程序中,清算义务人的履职情况同样会被管理人重点审查。若发现清算义务人存在明显失职或违法行为,其责任风险将被进一步放大。

七、清算义务人的常见抗辩及其限度

在清算责任纠纷中,清算义务人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掌握公司资产”“系受实际控制人指示”等。但在新《公司法》背景下,上述抗辩的有效性明显下降。

司法实践更倾向于从“是否依法采取积极履职行为”角度进行判断。若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推动清算,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清算,其责任承担空间可能被适当限缩;反之,完全消极不作为的抗辩,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八、对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提示

对董事而言,新《公司法》明确将清算义务作为其法定职责之一,辞任并不当然免除既有清算责任。对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而言,若其在清算过程中实际主导公司事务,同样可能被纳入责任范围。

清算阶段,已成为新法环境下董事、高管个人风险的“高危时段”。

九、公司层面的制度性防控建议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应当在解散前即着手准备清算方案,明确清算责任分工,留存完整的财务与资产资料。规范的清算程序,不仅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对清算义务人自身的保护。

在新《公司法》背景下,清算不再是“走流程”,而是具有实质法律后果的关键程序。

十、结语:清算责任是公司退出机制的最后防线

新《公司法》通过强化清算义务人责任,补齐了公司退出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其制度价值在于,防止公司通过消极解散逃避责任,确保市场退出的有序与公平。

对于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而言,真正需要重视的,不仅是公司如何成立、如何经营,更是公司如何体面、合规地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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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