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的欺诈认定与惩罚性赔偿范围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杨某诉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为样本,系统解析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医疗美容欺诈的构成要件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基数,重点阐明“不可分割医疗服务”视角下三倍赔偿范围的裁判逻辑,对医美纠纷的维权路径与合规风险防控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杨某诉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是近年来医疗美容领域中极具规则价值的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该案围绕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在存在欺诈情形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这两个核心问题,给出了明确而具有可复制性的裁判结论,对于医美机构合规经营与消费者维权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杨某诉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与背景

本案入库编号为2025-18-2-137-001,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杨某于2018年以4万元价格,在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处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医美机构在术前向杨某明确介绍并承诺,将使用进口膨体材料实施手术,相关信息亦体现在杨某的手机订单中。

然而,在实际手术过程中,医美机构并未按约定使用进口膨体,而是擅自使用国产膨体材料。此后,杨某经历多次修复手术并出现感染等问题。2020年,杨某以医美机构构成消费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按照服务价格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并非单纯围绕医疗效果展开争议,而是聚焦于“材料真实提供义务”这一合同履行核心内容。

二、案件事实与诉讼经过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医美机构确实存在以国产膨体冒充进口膨体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判令其按照4万元服务价款的三倍,即12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对赔偿范围作出调整,认为欺诈仅存在于膨体材料部分,故将三倍赔偿的计算基数限定于膨体对应的价款,改判仅赔偿19500元。

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进入再审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确认医美机构应以全部服务价款为基数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这一审理路径的反复变化,集中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赔偿基数如何确定”这一问题的长期争议。

三、争议焦点的法律实质

从法律结构上看,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医美机构是否存在违约,而在于以下两个实质性问题。其一,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其二,在医疗美容服务中,仅部分内容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应以整体服务价款还是仅以欺诈部分价款为计算基数。

这两个问题,直接决定了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大小,也决定了医美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上限。

四、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属性认定

针对医美机构提出的“医疗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抗辩,法院明确区分了治疗性医疗行为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边界。裁判认为,杨某接受相关服务并非基于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而是为了改善外观、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求,其目的明显具有消费属性。

同时,医美机构作为市场主体,通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具备经营者特征。因此,在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相关纠纷可以依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这一认定对于医美行业具有基础性意义,明确否定了“只要是医疗行为即排除消保法适用”的抗辩路径。

五、医疗美容欺诈的构成与主观要件

在确认消费者身份后,法院进一步审查医美机构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裁判指出,医美机构在术前明确承诺使用进口膨体,却在手术中擅自更换为国产膨体,且未履行告知与征得同意义务,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该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欺诈的认定并不以造成严重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经营者在核心交易要素上实施了故意隐瞒或虚假表示,即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六、惩罚性赔偿范围的核心裁判逻辑

本案的裁判重点,集中体现在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确定上。再审法院明确指出,在判断赔偿范围时,不能机械地将整体服务拆分为若干独立项目,而应结合合同合意、服务目的以及欺诈部分在整体服务中的地位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杨某购买的是“鼻综合和鼻部修复”这一整体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手术项目在技术上具有高度协同性,膨体材料作为手术的核心基础,其选择直接影响整体塑形效果与手术安全性,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分割性。

正因为欺诈发生在整体服务的核心关键部分,法院认定应当以全部服务价款为基数计算三倍赔偿,而非仅就材料差价或局部项目承担责任。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理解

从规范层面看,本案的裁判逻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目的高度一致,即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在消费型医疗美容领域,如果允许经营者通过拆分项目的方式降低赔偿责任,将明显削弱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实际效果。

因此,“不可分割商品或者服务”的判断标准,成为决定惩罚性赔偿范围的关键规则。

八、对律师实务与行业合规的启示

从消费者维权角度看,本案明确了在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三倍赔偿,关键在于证明双方的合同合意内容以及经营者未按约定履行核心义务的事实。

从医美机构合规角度看,该案释放出清晰信号,即在医疗美容服务中,对材料、方案、效果等核心要素的真实披露义务,属于高风险合规红线,一旦触碰,将面临高额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本案为判断赔偿请求范围、评估案件胜诉空间以及设计诉讼请求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样本。

结语

杨某诉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不仅明确了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属性,也系统回答了惩罚性赔偿“赔多少、按什么算”的关键问题。其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均具有持续而深远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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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