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极具制度示范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该案并未止步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入家庭教育指导令,实现“行为禁止”与“教育矫正”的并行适用,集中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由被动制止向主动干预的转变方向。
王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与现实背景
本案入库编号为2025-07-2-442-001,案由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王小某为未成年人,与被申请人王某系父子关系。因学习、生活琐事,王某长期以辱骂、殴打、体罚等方式对王小某实施所谓“管教”,导致王小某出现情绪不稳定、冲动行为明显等心理问题。
在案件发生前,学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已多次介入,对王某进行教育训诫,但其教育方式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最终,在再次发生殴打行为并导致王小某产生轻生念头后,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并非首次家庭暴力事件,而是多部门介入无效后的司法救济升级,反映出问题的持续性与现实危险性。
二、裁判请求与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两项法律措施。其一,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王某对王小某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及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其二,在同日另行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王某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期半年。
两份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提出复议。
这一并行处理模式,成为本案进入最高法院案例库的核心价值所在。
三、案件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从裁判逻辑上看,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复杂,但具有高度的制度指向性。其一,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下,是否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其二,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能否在当事人未明确申请的情况下,一并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这两个问题,直接涉及司法干预家庭教育的合法性与边界。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判断
法院首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对是否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审查。裁判认为,王小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明确的家庭成员关系,王某多次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且对王小某的人身与心理健康形成现实威胁。
在此情形下,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充分事实依据与明确法律基础,符合法律规定的启动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并不限于严重身体伤害,持续性的辱骂、体罚和心理压迫,同样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基础。
五、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司法识别
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法院进一步审查了王某教育行为的性质。裁判指出,父母对子女寄予期望、进行必要教育本身并无不当,但以殴打、谩骂、羞辱等方式进行“教育”,已明显超出合理管教范围,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
该行为符合家庭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这一认定的关键,并不在于父母主观动机是否“为孩子好”,而在于教育方式是否客观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依职权作出机制
针对能否一并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只要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存在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形,即可依法依职权作出指导令。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多次引发严重后果,单纯禁止其实施暴力行为,难以从根本上防止问题再次发生。通过引入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接受系统性教育辅导,能够从行为根源上进行矫正。
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司法从“事后制止”向“事前预防”的功能延伸。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理解
从规范体系上看,本案实现了反家庭暴力法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协同适用。一方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即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对监护人的教育观念和行为模式进行干预和修正。
“禁止家暴+教育指导”的并行机制,构成了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制度组合。
八、对律师实务与家庭治理的启示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本案明确了在涉及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中,救济路径不应仅限于单一保护令申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关注是否存在启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现实必要性,并主动引导法院综合运用多种司法措施。
从家庭治理角度看,本案也释放出清晰信号,即家庭教育不再完全属于“私域”,当教育方式演变为持续性侵害行为时,司法机关有权依法介入并进行实质性干预。
以“教育”为名的暴力行为,不因亲子关系而当然获得正当性,这是本案最为明确的价值立场。
结语
王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通过同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家庭教育指导令,展示了司法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更加积极、系统的干预路径。该案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也为家庭教育的法律边界划定了更加明确的坐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