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姚某诉吴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切入点,围绕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后民事责任的承担规则,系统解析共同侵权的认定路径、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及赔偿顺位安排,对受害人维权与监护人责任边界具有重要实务指引意义。

姚某诉吴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是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领域中具有高度规则价值的典型入库案例。该案集中回应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项疑问:当未成年人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其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是否就此“免责”,以及受害人应当通过何种路径获得救济。

本案通过明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衔接机制,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裁判范式。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行为结构

2023年5月,三名未成年人粟某、吴某、梁某结伴进入姚某住宅,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三人事后对盗得款项进行分配并挥霍完毕,未对姚某作出任何返还或赔偿。

姚某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处理,但因三名行为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姚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三名未成年人及其各自监护人返还并赔偿相应损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并不存在“单一行为人”的情形,而是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实施侵权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两个层面:其一,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其二,在侵权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监护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以及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体系的完整性。

三、未成年人盗窃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同法律评价体系。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免于刑事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三名未成年人共同进入他人住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已经侵害了姚某的合法财产权,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刑事责任的缺位,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当然消灭,这是本案裁判的基础立场。

四、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的适用

本案中,三名未成年人系结伴作案,共同实施盗窃行为,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意思联络和行为配合,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名未成年人对姚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认定,确保受害人不因侵权人内部责任分配问题而增加维权成本。

五、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

在确认未成年人构成侵权后,裁判进一步转向监护人责任问题。法院指出,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通常意味着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缺失。除非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监护职责,否则依法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设立,并非单纯的“替代赔偿”,而是对监护义务的一种法律回应。

六、赔偿责任顺位与执行路径的明确

本案裁判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作出了具有实务指导意义的细化安排。法院明确,若未成年人名下有个人财产,应当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责任顺位安排,既尊重了侵权行为人本人的责任属性,也避免监护人承担不合理的无限责任,体现了责任分配上的平衡性。

先未成年人、后监护人,是侵权责任法理与家庭责任结构的合理衔接。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理解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一项清晰裁判规则:未成年人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盗窃等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仍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侵权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原则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在责任承担顺位上作出区分。

该规则有效防止了“刑事免责即民事免责”的误解,维护了受害人财产权的基本保障。

八、对侵权纠纷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受害人维权角度看,本案明确了在未成年人侵权场景下,受害人并非只能接受“无责结果”,而是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路径获得救济。起诉对象应当涵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以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围绕共同侵权事实、监护关系证明以及未成年人是否具备个人财产等要素进行证据组织,以实现责任的全面覆盖。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关键,并不在于年龄本身,而在于责任如何依法落地。

结语

姚某诉吴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对未成年人盗窃行为侵权性质的明确认定,以及对监护人责任承担规则的系统阐释,进一步夯实了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司法适用基础。该案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责任配置倒逼家庭教育与监护职责的有效履行,对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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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