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情形下“隔代探望”的司法确认与适用边界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夏某倩诉项某强离婚纠纷案”为样本,围绕父母长期在境外工作、未成年人实际由祖辈照料的背景下,隔代探望方式的司法确认问题,系统解析探望权行使主体、方式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质适用规则,对涉留守儿童离婚案件具有直接指引意义。

夏某倩诉项某强离婚纠纷案,是近年来在离婚家事案件中,针对“留守儿童”“隔代抚养”现实问题作出精细回应的一起典型入库案例。该案并未停留在传统的抚养权、抚养费分配层面,而是进一步回应了一个在实践中频繁出现、却长期缺乏明确裁判指引的问题:当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境外工作、客观上无法亲自行使探望权时,是否可以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且该方式是否具有合法性与稳定性

一、案件背景:跨国务工家庭与留守儿童现实

夏某倩与项某强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沟通不足、长期分居等原因感情逐渐淡化。2024年3月,夏某倩首次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同年5月,双方先后出境工作,夏某倩前往葡萄牙,项某强前往萨尔瓦多,均长期无法在国内生活。

在此背景下,婚生女长期随父系祖父母生活,婚生子则随母系外祖父母生活,形成典型的“隔代抚养、父母缺位”的留守儿童结构。二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围绕子女抚养安排及探望方式形成争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并非父母一方“拒绝探望”,而是父母双方均因现实原因无法亲自探望。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父母均长期不在国内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第二,探望权是否可以突破“父母本人行使”的传统模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行使。

其中,第二个问题构成了本案最具规则价值的核心争议。

三、抚养权安排中的“生活连续性”考量

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抚养的基本规则,并结合未成年人现实生活状态作出判断。

法院认为,婚生子尚未满两周岁,且已由母方父母照料生活,改变抚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发展,故由母亲继续抚养更为妥当。婚生女自出生后即长期随父方祖父母生活,现有生活状态相对稳定,由父亲继续抚养更符合生活连续性原则。

抚养权判断的核心,不在形式上的父母身份,而在现实照料与稳定生活。

四、探望权主体的功能性理解

在传统理解中,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专属权利,原则上应由父母本人行使。但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探望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并非形式性保障父母权利,而是维系未成年人持续、稳定的亲情联系。

在父母一方或双方因异地、异国工作长期无法亲自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下,如果严格要求“只能本人探望”,反而可能导致探望权在事实上被架空,不利于未成年人情感利益的实现。

探望权的价值核心,是“子女受益”,而非“父母到场”。

五、隔代探望合法性的三重判断标准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隔代探望方式的确认,并非简单放行,而是建立在多重条件基础之上。

首先,被探望的未成年人实际长期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隔代亲属本身已是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代为探望具备现实基础。

其次,父母双方均明确表示同意在其不在国内期间,由各自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且双方父母亦明确表达配合探望的意愿,不存在强制或对立情形。

再次,该探望方式不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反而有助于维持其与非直接抚养一方家庭的情感联系。

隔代探望的正当性,来源于合意、现实与未成年人利益的统一。

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质化运用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确认隔代探望方式,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最高判断标准。在本案中,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已是既定事实,若不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探望,将直接导致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一方的亲情联系弱化。

相较之下,允许隔代探望,不仅能够弥补父母角色的暂时缺位,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在熟悉、安全的家庭环境中维系稳定的情感网络,更符合家庭和谐与社会现实。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是抽象口号,而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具有明确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在父母长期异地、异国工作无法亲自行使探望权的情形下,经各方同意,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探望
确认隔代探望方式,应当以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为前提
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方式时,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

八、对家事审判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家事审判实践看,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型家庭结构和人口流动背景下家庭关系变化的积极回应,有助于避免因机械适用规则而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在代理涉留守儿童的离婚案件时,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围绕“探望权如何真正落地”进行方案设计,而非仅停留在权利是否存在的层面。通过提出隔代探望等更具可执行性的方案,往往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家事案件的专业价值,体现在“让判决真正可生活化”。

结语

夏某倩诉项某强离婚纠纷案,通过对隔代探望方式的明确支持,丰富了我国探望权制度在留守儿童情形下的适用图景。该案以未成年人利益为中心,兼顾现实可行性与家庭情感维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裁判路径,也为家事法律实务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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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松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研究委员会委员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自2017年加入德和衡以来,凭借其十余年的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已成为商事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ADR)领域的资深专家。在处理复杂的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方面表现卓越,尤其擅长于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争议、商业地产租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解决。曾主办并成功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法律界内外均得到了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