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侨司法处罚案,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少见但极具现实针对性的入库案例。该案并非实体民事争议的延伸,而是围绕诉讼活动中对法官实施侮辱、诽谤及人身威胁行为如何依法予以司法处罚这一问题展开,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秩序、司法权威与法官人身安全方面的鲜明态度,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边界具有明确指引价值。
一、案件背景:从诉讼不满到失序对抗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过程中,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某侨作为该所负责人参与诉讼。因其拒不配合对案涉合同签名及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对办案法官的程序性处理产生强烈不满。
此后,郑某侨并未通过申请回避、申诉、投诉等法定渠道表达异议,而是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持续在自媒体平台实施一系列明显越界的行为,包括在法院办公楼内跟拍办案法官,发布带有“专业能力低劣”“收受贿赂”等明显失实指控的视频文案,甚至通过公开悬赏方式征集所谓“违纪违法线索”。
更为严重的是,郑某侨还多次通过口头、短信等方式,对办案法官作出杀害等人身威胁性言论,直接危及法官人身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诉讼不满”,而在于“是否越过法律允许的表达与救济边界”。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法律问题高度集中,但指向清晰,核心在于: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通过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法官实施侮辱、诽谤、威胁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法直接启动司法处罚程序,以及如何确定处罚种类与幅度。
该问题实质涉及三重关系:
其一,言论表达自由与司法秩序维护之间的界限;
其二,诉讼权利行使与违法妨害诉讼行为的区分;
其三,司法处罚与律师行业纪律处分之间的衔接。
三、司法处罚的明确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系统援引了多部法律的明确规定。
首先,法官法明确确认,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行为。
其次,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郑某侨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合理表达诉讼意见的范畴,直接落入法律所明确禁止并可予处罚的行为类型。
司法处罚并非“情绪性反击”,而是有清晰法条依据的程序性权力。
四、对“舆论监督”抗辩的否定性评价
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以“舆论监督”“合理质疑司法”为由进行抗辩。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区分。
裁判指出,舆论监督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且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更不得以侮辱性语言、威胁性方式针对具体司法人员。本案中,郑某侨发布的内容明显超出事实陈述范围,带有明显攻击性和煽动性,且通过跟拍、悬赏等方式持续放大影响,已构成对司法秩序的实质性侵害。
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事实与克制”,而非“指控与恐吓”。
五、处罚种类与裁量幅度的综合考量
在处罚幅度上,人民法院并未简单从重处理,而是体现了较为完整的裁量逻辑。
一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郑某侨行为持续时间长、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且包含对法官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也注意到其在被约谈后已主动道歉、删除不实内容,表现出一定悔过态度。
基于上述因素,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未采取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思路。
司法处罚的裁量,并非“情绪宣泄”,而是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
六、司法处罚与律师执业监管的衔接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处罚决定的同时,并未止步于个案处理,而是依法向郑某侨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其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这一做法,清晰区分并衔接了两条责任路径:
一是基于妨害诉讼行为的司法处罚责任;
二是基于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业监管责任。
二者功能不同、依据不同,但目标一致,均指向维护司法秩序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公信力。
司法处罚不是“替代行业处分”,而是“触发规范联动”。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具有明确警示意义的裁判规则:
诉讼参与人对司法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表达,不得采取侮辱、诽谤、威胁等方式
通过自媒体实施对法官的持续性攻击、人格贬损和人身威胁的,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启动司法处罚程序,并根据行为性质和后果确定处罚幅度
对律师实施司法处罚的,不排除同步启动行业监管程序
八、对律师执业与诉讼策略的现实启示
从律师执业角度看,本案具有极强的现实警示意义。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即便对法官的程序处理或裁判倾向存在强烈不满,也必须始终控制表达方式和渠道,严格区分“依法维权”与“失序对抗”。
通过自媒体向社会施压、攻击具体法官个人,不仅无法改善案件结果,反而可能引发司法处罚与行业风险的叠加后果。
律师的专业性,不仅体现在法庭内,也体现在面对不利局面时的克制与边界意识。
结语
郑某侨司法处罚案,通过对侮辱、诽谤、威胁法官行为的依法惩处,清晰划定了诉讼参与人言行的法律底线。该案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与法官安全的坚定立场,也为律师执业行为提供了明确、可预期的边界指引,对当前自媒体高度发达背景下的司法秩序维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