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丽诉卞某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件标的额极小、事实并不复杂,却在程序法层面具有高度示范意义的入库案例。案件的价值并不在于“赔了多少钱”,而在于人民法院如何在小额侵权纠纷中,平衡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诉讼效率,尤其是如何审查并否定并非必要的司法鉴定申请,从而防止程序工具被异化为拖延或抬高维权成本的手段。
一、案件事实与纠纷背景
原告董某丽与被告卞某珍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相邻问题长期存在摩擦。2022年秋收期间,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耕种地块中的两垄玉米自行收走,面积约0.5亩。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侵权,造成其玉米损失约1000元,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在庭审中否认盗取他人玉米,主张所收玉米系其自家耕地所产。经查,双方土地并不接壤,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原告侵占其耕地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损失数额认定阶段,原、被告围绕玉米亩产量及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分歧。原告在立案阶段即申请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玉米价值,但该申请最终未被法院准许。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并非“无法认定损失”的情形,而是“是否有必要通过鉴定认定损失”的问题。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结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层面:
第一,被告私自收取玉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第二,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三,在上述损失认定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其中,第三个问题构成了本案作为入库案例的关键价值所在。
三、司法鉴定并非当然启动的程序权利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首先明确一个基本立场:司法鉴定是一种重要但并非必然适用的证据调查方式,其启动应以“必要性”为前提,而非仅因当事人提出申请即当然准许。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举证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服从于案件查明事实的需要和诉讼经济原则。司法鉴定具有专业性强、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一旦启动,往往显著延长审理周期、增加当事人负担。
鉴定程序的定位,是“补充查明事实的工具”,而非“常规证据生成机制”。
四、小标的案件中“必要性审查”的核心标准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围绕“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进行了实质性审查,重点考量了以下因素。
首先,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告已明确认可其收取了原告0.5亩地的玉米,侵权事实并无实质争议。
其次,争议焦点是否集中且幅度有限。双方对玉米亩产量的争议,仅在1000斤至2000斤之间;对单价的争议亦未出现明显悬殊,且原告主张的单价低于当年市场普遍价格。
再次,是否存在可替代的认定方法。法院综合考虑当地耕地条件、气候情况、双方庭审陈述,并参考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粮食收购指导价格,完全可以通过经验法则与公开数据对损失数额作出合理认定。
在此情形下,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既无法显著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也不符合比例原则。
当损失可以通过常识、经验与公开信息合理确定时,鉴定并非必要。
五、言词证据与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
本案裁判的另一个亮点,在于人民法院对言词证据与经验法则的充分运用。法院并未机械要求“必须有专业意见”,而是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耕地位置、当地农业生产条件,对亩产量作出折中认定。
同时,在价格认定方面,法院参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发布的官方价格信息,并结合当事人自述情况,采信对原告更为不利、但仍属合理区间的单价标准。
这种认定方式,既避免了主观臆断,也避免了程序过度,体现了基层法院在事实认定中的理性克制。
经验法则并非“拍脑袋”,而是建立在常识与客观数据基础上的判断方法。
六、诉讼经济原则的实质适用
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对于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事实相对清楚的案件,应当通过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调查手段,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如果在仅涉数百元或千元损失的案件中,一律准许司法鉴定,不仅可能导致鉴定费用远超争议标的本身,也会在客观上削弱小额诉讼制度的功能价值。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制造成本。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以下具有稳定指引意义的裁判规则: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启动的必要性进行实质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幅度有限的小标的案件,可以通过言词证据、经验法则及公开市场信息认定损失数额
在存在合理替代认定方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准许司法鉴定申请
是否准许鉴定,应当综合考量证明力提升程度、诉讼成本及审理效率
八、对基层审判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基层审判角度看,本案为小额侵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处理范式,有助于防止程序工具被滥用,保障小额诉讼制度的高效运行。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该案提示代理人应当理性评估鉴定申请的实际价值。在小标的案件中,盲目申请鉴定,可能不仅无法增加胜诉概率,反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当事人负担,甚至影响法官对诉讼策略合理性的评价。
程序选择本身,也是专业判断能力的重要体现。
结语
董某丽诉卞某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对司法鉴定必要性问题的清晰回应,明确了小标的侵权案件中程序克制与实质公正并重的裁判思路。该案以极小的标的,呈现出极具参考价值的程序法规则,对于提升民事审判效率、引导理性诉讼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