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面临这样一种困境: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十分清晰,但其他争议事项尚需进一步举证、审计或鉴定。如果机械等待“全案事实查清”再一并裁判,极易导致损失持续扩大。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正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对先行判决制度作出规范化、可操作回应的典型入库案例。
一、案件背景:合同已解除,但占用仍在持续
某娱乐公司与丁某签订承包合作协议,约定由丁某承包经营项目并按月支付承包费。合同履行过程中,丁某长期拖欠承包费及多项运营费用,累计金额巨大。某娱乐公司依法发出解除通知,合同于约定日期解除。
在合同解除后,丁某仍继续占用经营场所并从事经营活动,既不返还场地,也未结清费用。某娱乐公司一方面主张合同解除及返还场地,另一方面主张承包费、违约金及多项费用的支付。后续款项结算问题因争议较大,短期内难以查清。
在此情况下,某娱乐公司向法院申请就合同解除及返还经营场所事项先行判决。
本案的现实矛盾在于:权属关系已明,但损失仍在扩大。
二、争议焦点:是否符合先行判决的法定条件
丁某抗辩认为,全案事实尚未查清,承包费金额、违约责任均存在争议,不应割裂审理。由此,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集中于:在合同纠纷中,法院是否可以仅就部分诉请先行作出判决,以及应当满足何种条件。
该问题的判断基础,直接指向民事诉讼法关于先行判决制度的规范设计。
三、“事实已经清楚”的具体判断
人民法院首先审查申请先行判决所涉事项的事实是否已经清楚。
在本案中,合同的成立、效力及解除时间,均有书面协议及双方当事人明确确认;丁某亦不否认合同已经解除,亦认可其继续占用经营场所缺乏合同依据。因此,围绕“合同是否解除”“是否应当返还场所”这一部分,事实不存在实质性争议。
法院据此指出,所谓“事实已经清楚”,并非要求全案事实均已查明,而是要求拟先行裁判的那一部分事实本身已经达到可以依法认定的程度。
先行判决审查的对象,是“部分事实”,而非“全案事实”。
四、“可分性”标准的实质把握
在确认事实清楚后,法院进一步审查该部分诉请与其他诉请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
本案中,先行判决请求涉及的是合同解除与返还经营场所,而其他尚待审理的诉请主要集中在承包费金额、违约金数额、费用结算以及财务资料返还等问题。两类诉请在法律关系上相对独立,裁判其中一项,并不以另一项的认定为前提,也不会对后续裁判产生逻辑约束。
人民法院据此强调,可分性的判断标准,并非是否源于同一合同,而是是否能够在裁判结果上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同一合同项下,也可能存在可先行裁判的独立权利义务关系。
五、“必要性”的功能性理解
本案裁判的重点,并不止于形式条件的满足,而在于对“先行判决必要性”的充分论证。
法院指出,先行判决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及时终结部分不确定状态,防止损失扩大。在合同已经解除的前提下,丁某继续占用经营场所,将直接导致某娱乐公司持续承担租金成本,丧失重新出租或自用的机会,损失呈现动态扩大趋势。
同时,若等待费用结算等争议完全查清再一并裁判,诉讼周期势必延长,与公平、高效解决纠纷的目标相悖。
必要性判断,关注的是现实风险,而非程序形式的完整性。
六、对“整案一并裁判”抗辩的回应
针对丁某提出的“案件疑难复杂,不宜先行判决”的抗辩,人民法院明确区分了“部分复杂”与“部分清楚”的关系。
法院指出,先行判决制度正是为解决“案件部分复杂、部分清楚”的情形而设。只要拟先行裁判的部分具备事实清楚、可分独立且存在现实必要性,即不因其他争议事项复杂而当然排除适用。
复杂性,不应成为拖延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理由。
七、裁判规则的体系化提炼
通过本案,可以提炼出关于先行判决制度的稳定裁判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就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诉请先行判决
先行判决所涉诉请应当与其他诉请在裁判结果上具有可分性
是否适用先行判决,应重点考量是否存在防止损失扩大、及时稳定法律关系的现实必要性
其他诉请尚需补证或审理周期较长的,不影响先行判决制度的适用
八、对合同纠纷与律师实务的启示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本案对诉讼策略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在承包经营、租赁、合作经营等纠纷中,若合同解除、返还标的物等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应当主动评估是否具备申请先行判决的条件。
合理运用先行判决制度,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止损,也有助于法院分阶段推进案件审理,提升整体诉讼效率。
程序工具的价值,在于被专业、克制地使用。
结语
上海某芙娱乐有限公司诉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通过对先行判决制度适用条件的清晰阐释,为民事诉讼中“部分先行、分段解决”的审理思路提供了规范范本。该案表明,先行判决并非例外措施,而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促进实质公平与程序效率的重要制度工具。


